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灵川县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森林禁火令的通告
2021-12-09 10:50:00 来源: 灵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林业局、气象局联合发布的《高森林火险预警》(2021年第1214期),我县2021年12月8日至14日森林火险处于五级极度危险等级,近期还将持续高森林火险等级,森林防火形势非常严峻。为切实控制火源,预防森林火灾,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将灵川县森林防火期禁火通知如下:
一、禁火期
2021年12月9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二、禁火区域
全县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有林景区,下同)为森林防火禁火区范围。
三、禁火要求
禁火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入山人员携带火种入山,凡进入森林区域内活动的人员必须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严禁在林区内丢烟头火种和携带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开荒种地、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炭或者烧田基草、果园草等。
(三)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烧香烧纸、点蜡、燃放烟花爆竹。
(四)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野炊烧烤、篝火活动、烧火取暖、烧山驱蜂驱兽等。
(五)严禁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进行爆破及使用***械狩猎。
(六)严禁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炼山等生产性用火行为。
四、法律责任
凡违反上述规定,由县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反规定行为,给予警告,并对个人或单位给予处罚。
(一)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野外用火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森林防火禁火期内未批准在林区内和林区边缘进行爆破活动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森林防火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对未成年人、智力残疾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玩火引起森林火灾的,将追究家长及监护人的民事责任。
五、预防扑救
(一)全县各乡(镇)、各单位和广大干部群众必须进一步增强森林防火安全意识,自觉遵守执行森林防火禁火令,加强社会监督,积极举报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
(二)各乡(镇)、村委(社区)要切实加强智障残疾人员和特殊人群的管理,认真落实辖区内精神病患者、智力残疾人员和未成年人监护人的责任,防止因玩火引发森林火灾。
(三)各乡(镇)必须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制度,加强野外用火巡查,做到见烟就查,见火就灭,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火灾,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报告(联系电话0773-6822296)或12119、110、119平台报警扑救。
灵川县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