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双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工
为促进企业信息公示制度落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根据市局《关于开展2017年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定工商发[2017]63号)文件要求,县局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双随机”不定向抽查。为确保抽查工作有序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抽查时间及对象
(一)抽查时间。抽查分为两次,分别为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25日,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9月25日。
(二)抽查对象。2017年4月前已登记注册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存续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按不低于辖区市场主体总量的3%比例抽取,作为检查对象。对因逾期未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不作为抽查对象。
二、抽查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抽查检查市场主体经营行为应该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规章进行,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为;市场主体的公示年度报告行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商标违法行为;广告违法行为;合同违法行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
(二)抽查方式
1、县局负责全县主体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不定向抽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名单抽取、相关指导和督促检查;随机摇号抽取检查名单及执法人员时,政风行风监督员、市场主体代表、县局相关股室参与监督。
2、按照“双随机”的原则,由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负责监督检查工作。各工商所(分局)在名单抽取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内网邮箱抽查名单。
三、抽查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抽查程序
1、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时,须严格依照工商行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抽查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2、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实施现场抽查检查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查阅、复制相关账册、合同和相关资料,向当事人、知情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填写《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对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属于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并记录在《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中。属于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3、抽查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抽查检查后,要及时填写《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记录表应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见证记录。抽查检查记录表等相关法律文书须录入业务办公系统,实行电子化管理。
4、检查中,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依法利用其它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5、抽查检查人员依法开展抽查检查时,市场主体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
6、市场主体在接受抽查检查中不予配合的,应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详细记载市场主体名称、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并填报《不予配合情节严重企业名单》,由县局通过公式平台予以公式。
(二)抽查结果的处置
1、抽查检查人员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县局审批后依法查处,并通过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2、在抽查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检查结果符合纳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3、抽查工作结束后,各工商所要分别于6月25日、9月25前,将抽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形成抽查工作总结报县局市管股。县局要对此次抽查检查工作进行全面的汇总、分析、评估,并于形成总结报告,向市局和县政府报告抽查工作情况。
(三)开展督查工作
县局将适时组成督查组,加强对各工商所(分局)落实市场主体抽查工作的督查指导和效能评估,必要时县局将委托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各工商所(分局)的抽查检查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向县政府报告。
(四)文书档案管理
参照行政执法案卷卷宗的有关规定执行,保存期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面方式材料及经营异常名录有关列入、移出决定书、有关申请、受理、公告、送达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为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高效推进,县局成立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县局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班子各成员任副组长,市管、法规、网监等机关股室及各工商所(分局)负责人任成员。并在市管股下设办公室,夏永宏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具体负责抽查工作的方案制定、请示汇报、协调指导、具体实施及抽查结果的汇总、评估、总结工作;网监股负责与市局协调随机摇号软件的配备、使用及名单抽取、分派及权限分配等工作;法规股负责文书的印刷、规范编号和文书使用及审查审核工作,归档事项要及时与市局请示衔接,加强对各工商所(分局)的指导;各工商所负责辖区抽取对象的监督检查及公示工作。
(二)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县局将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制定考评标准,严格考核,促进抽查工作落实。各工商所(分局)、县局相关股室要高度重视抽查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履职。并认真组织干部职工学习省工商局《印发关于甘肃省市场主体抽查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尽快熟悉相关程序、文书和时限及纪律要求,明确责任分工,认真组织实施抽查工作。
(三)大力宣传,正确引导。抽查工作涉及到广大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的切身利益,需要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抽查的震慑意义大于检查意义,要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抽查工作的社会影响力,使广大市场主体知晓抽查的义务和相关权利,使社会公众了解并主动参与抽查监管工作。
(四)严肃纪律,保守秘密。各相关股室和工商所(分局)抽查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抽查检查,不得妨碍被检查人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人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对于抽取的名单,由工商所所长(分局长)统一分配给具体抽查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前不得对外泄露。同时,结合本次抽查检查活动,各工商所(分局)要探索建立适合本辖区的“双随机”抽查、检查模式,为下半年的抽查检查活动奠定良好基础。
***: 1、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汇总表
2、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
3、行政处罚案件移送通知书
4、工商行政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5、工商行政管理局函告书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1:
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汇总表
填报单位:
抽查户数 | 共 户,其中企业 户,个体工商户 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 |
未发现违法行为(户) | 共 户,其中企业 户,个体工商户 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 |
发现违法行为(户) | 共 户,其中企业 户,个体工商户 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户 |
违法企业分类 | (一)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为 户; (二)市场主体的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户; (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户; (四)商标违法行为 户; (五)广告违法行为 户; (六)合同违法行为 户; (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户; (八)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户; (九)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户; (十)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 户; (十一)市场主体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户; (十二)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 户。 |
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份) | |
移送案件(件) | |
函告其他部门(次) | |
备注 |
***2
市场主体经营行为抽查检查记录表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市场主体名称 | |||
经营场所 | |||
市场主体注册号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
主体类型 | 联系电话 | ||
抽 查 内 容 | □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行为 □市场主体的公示年度报告行为 □市场主体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商标违法行为 □广告违法行为 □合同违法行为 □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直销行为及禁止传销行为 □市场主体履行责任和义务的行为 □依法监管的其他行为 | ||
□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
检查人: 、 抽查日期: 年 月 日
被检查市场主体负责人签字:
背 面
未改正情况 | |||
检查意见 | □未发现异常 □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不予配合情节严重 □经营行为涉嫌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需进一步调查处理 □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 □其他 | 是否 处理 | |
处理结果 | □正常 □责令当场整改 □立案 □转立案 □函告相关部门处理 □移送司法机关 □其他 | ||
被查市场主体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 被查单位人员签字: 年 月 日(盖章) |
备注:检查后20日内,此表和现场检查笔录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录入到电脑数据中。
***3
行政处罚案件移送通知书
临工商监移字(______)第______号
_________:
本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工作中涉及________________一案,现移送你们,请依法处理。
附:1.卷宗材料______份______页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商局(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4
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令改正通知书
临工商 字〔 〕 号
:
经查,你(单位)
,上述行为违反了 的规定,构成了
行为,根据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如果对本责令改正通知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日内向 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 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 日(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商部门联系电话:
(印章)
年 月 日
送达回证
送达地点 | 送达方式 | |||
收件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见证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送达人 | (签名或者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 | ||||
(印章)
年 月 日
***5
临洮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函)
临工商( )函告字( )第 号
我局于 年 月 日,在 进行 时发现 ,涉及到贵单位 管辖范围。
特此函告
工商行政管理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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