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
2015年11月23日,省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5年12月8日,郭树清省长签发第294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自2016年3月1日起实施。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立法的必要性
京杭运河作为我省内河航运的主干道,水上运输活动频繁,航运污染监管难度大。随着南水北调东线一期主体工程完工通水,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工作更显迫切。省政府分别在2010年和2012年印发了《关于明确南水北调沿线治污工作任务和分工的通知》和《关于切实做好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提出了京杭运河污染防治的目标、要求和责任。近年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文件精神和要求,京杭运河山东段航运污染防治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界定不清晰,需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不完善,责任不明确;三是港口防污染制度不完善,监管缺位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南水北调工程沿线区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航运污染防治仅作了原则规定,不便操作,需要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另外,我省各级航运管理部门在长期实践中积累了一些有效的防治航运污染的经验和做法,需要通过立法予以总结推广。因此,制定一部规范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政府规章十分必要。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和重点说明的问题
《办法》共27条,主要规范了航运污染防治管理体制、船舶污染防治、港口污染防治、事故调查处理、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适用于本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这样界定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我省内河污染防治的重点是京杭运河,《办法》重点规范了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对于其他内河水域的航运污染防治明确参照本办法执行;二是规定了港口污染防治制度;三是解决了沿海7市内河防治污染管理中市级交通、港航管理部门和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职责交叉的问题。为此,《办法》第二条对适用范围作了界定,在区域范围上,是本省所辖京杭运河及其支线水域;在管理对象上,包括船舶、港口两方面的航运污染防治。
(二)关于管理体制
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涉及环保、交通运输、环境卫生等多个部门职能,需要各部门互相配合,齐抓共管。为了解决实践中
航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管理主体及其责任:一是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京杭运河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港口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二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京杭运河船舶和其他相关航运活动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港航、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三是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四是规定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京杭运河航运污染防治的有关工作。
(三)关于船舶污染防治
船舶污染防治是航运污染防治的主要方面,对此,《办法》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船舶的防污染性能提出了要求,对不能满足防污染要求的现有船舶要求进行船舶防污染的结构和设备改造,并设置无害化处理装置;二是规定了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制度,要求船舶应当将船舶污染物及时送交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接收船舶污染物并进行处理;三是对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作了禁运规定,对污染危害性货物运输作了防污染管理的要求。
(四)关于港口污染防治
港口污染防治是整个航运污染防治的重要一环,对港口污染防治作出规定是《办法》的一大创新,主要规定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对港口、码头设置防污染设施作了明确规定;二是在港口装卸作业方面,针对固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和液体散装污染危害性货物的不同特点分别作了具体的防污染规定;三是规定了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作业的单位,进行作业时防污染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