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法律文书送达公告(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 :
我局查处陈荣辉投诉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经营者:黄举)收取他服装费一案,因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2号),内容详见***。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3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2号)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2号
被处罚单位: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
住 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北区居委会新松西街祥景雅居A号铺(住所申报)
经 营 者:黄举
案 由:收取服装费
我局办理陈荣辉投诉佛山市顺德区中凯城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非法收取服装费一案中,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拒绝配合调查和报送用工信息等相关书面材料;2.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荣辉财物1600元。我局于2019年3月9日向你单位邮寄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在限期内拒不改正。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驾驶员劳动合同》、《费用报销单》、《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顺民政人社监字〔2018〕第875号)及送达回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1.你单位拒绝配合调查和报送用工信息且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的规定;2.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荣辉财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暂行规定》(粤人社函[2012]2598号)第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存在的上述两项违法行为均属于情节较轻。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你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7500元;
2.对你单位以服装费的名义收取员工陈荣辉财物1600元的行为处以行政罚款人民币1000元;
罚款合计:8500元。
你单位应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金额缴入《顺德区行政罚没缴款通知书》上指定的其中一家银行,同时将缴费回执交至大良街道公共服务办劳动监察股(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县东路38号大良行政服务中心六楼劳动监察股)。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如在规定时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佛山市顺德区民政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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