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引进社会力量促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点击查看文件:《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引进社会力量促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解读
顺城管〔2021〕5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加快推动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和规范引进社会力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引进社会力量促进我区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反映(联系电话:22836501)。
佛山市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1年10月21日
佛山市顺德区关于引进社会力量促进我区
生活垃圾分类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建城〔2020〕93号)的要求,为加快推动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加强和规范引进社会力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区级奖补资金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引进社会力量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奖补资金是指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用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奖补资金。
第三条 (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是为了发动尽可能多的社会力量参与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深入、持久的宣传发动,细致的行为矫正,促进市民逐步改变生活习惯,养成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尽量回收再利用的良好习惯。
第四条 (使用范围)本办法奖补对象为参与协助、指导居民小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单位(不包括政府部门及事业单位),以及在所服务居民小区内独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物业企业。
第五条 (管理职责)本专项资金的管理由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各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协助。
第六条 (发布申报渠道)本专项资金通过顺德区政府网站发布,企业申报资料经所在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初审后,再向顺德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申报。
第七条 (奖补标准)本专项资金按以下标准进行奖补:
(一)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备
在居民小区设置不少于1套智能垃圾分类回收设备(设备基于物联网、扫码支付等技术,可根据投放地点的特点采用一个具有通信功能的主柜和多个相应辅附柜进行自由组合。设备通过内置精准的计量系统和计费系统,使居民投递的垃圾可以获得相应的现金或者积分),并通过手机APP或小程序开展可回收物预约***回收的,按每个小区3000元的标准奖补给设备投放单位。
(二)“五个到位(分类设施到位、宣传发动到位、台账管理到位、分类暂存收集到位、公示信息到位)”+入户宣传+桶边督导
在居民小区设置不少于1套四分类垃圾桶组和3套二分类桶组、协助物管公司做好垃圾分类科学管理、宣传发动、分类设施、分类收集等,并开展入户宣传、桶边督导的,按每个小区10000元的标准奖补给服务提供单位。
(三)提供全方位服务
在居民小区具备上述第(二)点基础上,并通过手机APP或小程序开展可回收物、大件垃圾预约***回收服务,以及设立固定的场所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推广活动的,每个小区在第(二)项奖补的基础上,再增加5000元(合计15000元)奖补给服务提供单位。
(四)物业企业独立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根据《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物业企业作为居民小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除履行相关义务外,积极配合各级部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尤其是对服务合约之外的工作内容投入了人力、物力的,当该小区达到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小区标准,即可向所属镇街提出申请,区级审核通过后,每个小区奖补5000元给该物业企业。
第八条 (资金申报和审批程序)每个月10日前服务单位将已配套完善的项目填写好申请表格,连同有关资料递交给项目所在镇(或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在每个月15日前进行初审、加具意见报区城管执法局;区城管执法局在每月25日前完成审核,并在局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确认(具体办事指南、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分配方式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本办法正式实施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关补助。奖补分两年进行,每年各类各奖补200个居民小区,按申报审核确认先后次序奖补,额满为止。
第十条 (执行年限、绩效评价)本项奖补执行年限至2022年12月31日,年限过后不再奖补;其间2021年、2022年底各对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并及时修正有关措施。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骗取、套取或截留、挤占、挪用奖补资金,不得采用虚报、瞒报和多头申报的办法套取资金。
第十二条 区城管执法局、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相关单位及人员必须各司其职、各尽所责,因未认真履行职责,在资金分配、资金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项目实施单位和人员责任;对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项目资金的,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 由镇(街道)出资推进的生活垃圾分类同类项目,不列入本次奖补范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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