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质量技监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2016年07月27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现将《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自2016年8月1日起,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再受理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申请。采标标志备案工作下放至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并取消发放《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
二、原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方式调整为企业自主备案方式。企业可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自主完成网上备案事宜。
三、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产品采用国际标准认可程序的通知》(沪技监标〔94〕第141号)已废止。取消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认可证明事项。
四、采标标志自主备案具体事项按照《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办理。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6年7月4日
上海市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和管理工作事项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有关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精神,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激发创新活力,鼓励支持企业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下简称采标),不断提高本市企业标准和产品国际化水平和竞争能力,根据《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以及近期《国家标准委关于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工作的复函》(国标委地方函[2015]6号),决定在本市开展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以下简称采标标志)备案管理改革工作,为规范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指导,进一步强化企业使用采标标志的主体责任,改进优化采标管理方式,改变现有的采标标志备案方式,简化备案流程,按照管备分开、即告即备、公开承诺、失信惩戒采标标志备案的公开原则,实行三自二提供采标标志备案管理方式,即自主对标采标、自我声明公开、自律承诺执行以及上传提供采标标准有效文本、法定检测有效报告,以此进行自主报备完成网上备案。
二、管理权限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筹管理和指导本市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工作。
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内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工作。
三、申请人资格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注册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三)应从事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四、办理条件
(一)企业自愿采用,并对使用采标标志产品的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标准、试验方法等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
(三)产品各项质量要求稳定达到所执行标准的规定,并具备批量生产的能力。
五、企业办理采标标志自我声明公开承诺
企业可登录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服务信息平台进行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
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标准信息、声明信息等。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组织机构代码、企业名称、注册地址、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
(二)企业采用国际标准信息包括:企业执行的产品标准或安全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等同或修改采用现行有效的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信息。
(三)企业声明信息包括:企业所提供的采标标志自主备案材料须合法、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企业应对使用采标标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备案信息应向社会公开。企业采标标志备案之日,即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提交之日。
六、填报要求
按要求填写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按执行标准的类别上传以下资料:
(一)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办理采标标志备案的,上传以下材料: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
2.提供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我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文本封面、前言和正文首页,且现行有效;
3.第三方权威机构近期检测报告;
4.性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二)执行企业标准办理采标标志备案的,上传以下材料:
1.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
2.提供等同或修改采用国际标准的企业标准文本;
3.采用的国际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4.企业标准与国际标准水平对比表;
5.第三方权威机构近期检测报告;
6.性能稳定、批量生产的证明材料。
七、办理程序
企业可登录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在办事中心的在线办理栏目进行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系统会自动生成《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表》,企业自行打印后按要求确认签署,企业自备案之日起30内将备案表寄送相关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存档备查。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企业寄送的纸质材料后应及时确认接收。
企业采标标志备案之日,即网上自我声明公开信息完成提交之日。
八、平台管理
采标标志备案工作通过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www.shzj.gov.cn)办理。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信息中心)负责承担市质量技监局网站建设和维护工作。
九、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要求
各区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做好采标标志备案改革相关工作,广泛宣传动员,指导企业开展采标标志网上备案工作,同时加强与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业务受理中心(信息中心)日常沟通,确保备案工作日常技术保障和运行维护工作。同时,探索建立相应管理和后续监管工作机制和办法,为完善本市采标标志管理提供相关经验。
十、企业获得采标标志的监督管理
(一)企业应当确保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资料完整、真实、准确、合法,符合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其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的标准和要求,并承担使用采标标志后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企业在使用采标标志期间,如发现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质量达不到采标标准要求时,应自行停止使用采标标志,并报告受理备案部门。
(三)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应将企业采标标志备案及自我声明公开承诺纳入上海市质量信用档案管理与服务系统。
(四)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使用采标标志的产品达不到相应标准要求的,责令该备案企业停止使用采标标志;情节严重的,可撤销采标标志备案,并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未经备案而擅自使用,或则伪造、冒用采标标志的,依据《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