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粤0605民初19711号案原告梁益民诉被告胡有军佛山市军信建材有限公司李月恒谭维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公 告胡有军、佛山市军信建材有限公司、李月恒:本院在审理(2018)粤0605民初19711号案原告梁益民诉被告胡有军、佛山市军信建材有限公司、李月恒、谭维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18)粤0605民初19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胡有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益民借款本金6.1万元和利息26777.67元,并以6.1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8年9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梁益民;二、被告胡有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益民律师费11444元;三、被告佛山市军信建材有限公司、李月恒、谭维廉对被告胡有军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梁益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89.94元、财产保全费1042.48元,合计3432.42元(原告已预交3432.42元),由原告负担173.29元,四被告连带负担3259.13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由原告负担的3259.13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述诉讼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