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社工作规范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文件
南办发〔2008〕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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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
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海区农村
股份经济社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区委各部委、区直局以上单位、区各人民团体、直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员会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的意见》(南发〔2007〕10号),规范农村股份经济社管理,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将《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社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佛山市南海区委办公室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9月12日
南海区农村股份经济社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股份经济社管理,维护股份经济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集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股份经济社,是指本区组级经济社、股份经济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经济社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属下单位。第三条 股份经济社是组级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主体,是从事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我积累、自我发展、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红”。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代表股东(成员)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理权,受村民委员会监督,并接受上级部门的业务指导。股份经济社要协助和配合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工作,合理安排村、组公共建设、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第四条 区委农村工作部及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股份经济社的经营管理进行指导、监督、服务,并依法维护股份经济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股份经济社实行民主管理,依法选举和罢免社委会成员和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民主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股份经济社实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委会、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三会”制度。
第二章 主要职能
第六条 股份经济社的主要职责:
(一)依法经营管理属于本社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经营性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保护本社集体资产安全和完整,组织和实施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等经营管理,依法开展经营业务和活动。
(二)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社章程,依照有关程序召开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本社重大事项。建立和健全本社集体经营管理、财务管理、民主理财、收益分配等管理制度。
(三)制订本社经济发展目标和规划,搞好本社资产经营和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四)搞好本社股份分配和公共福利事业,保障农村公共服务资金供给,为本社成员(股东)提供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股份经济社的权利:
(一)农村集体土地和其他集体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
(二)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管理内部事务。
(三)拒绝不合法的收费、摊派或者集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份经济社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依法发展集体经济和进行资产经营,确保集体资产增值保值,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实行集体资产与财务公开制度,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的审计,接受本社成员(股东)的监督。
(四)尊重和依法维护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股份经济社必须自觉遵守和执行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的有关规定,依法制订本社章程,自觉维护成员(股东)的合法权益,必须将国家法律、法规明文规定赋予符合本社成员资格的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条款明确写入章程中,如章程有违法违规的条款,该条款自动无效。区人民政府和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有权修正章程,并制止和纠正其违法行为,对修正的违法章程条款,只公示后实施,不须履行表决程序。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员(股东)大会是股份经济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股东)组成。成员(股东)大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户一票制”表决方式。
第十一条 股份经济社成员(股东)大会由社委会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议,可以召开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大会应当有本社具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半数以上参加,或者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方有效。
成员(股东)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通过、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社社委会成员、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组成人员、成员(股东)代表。
(三)讨论决定本社经济发展规划、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计划、发包项目和方式、新上马生产经营项目、对外投资、本社土地流转、本社集体土地开发、借贷款项、应收款项减免、联营等重大事项。
(四)审查、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
(五)决定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特殊群体的人员是否具备本社成员的资格。
(六)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代表由本社十八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员(股东)代表组成,成员(股东)代表由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成员(股东)代表人数应占本社成员(股东)总人数的10%以上。股份经济社召开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应当有本社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并将表决通过的事项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十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提出异议,须提交成员(股东)大会重新表决通过。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并提交成员(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二)听取、审查本社社委会和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决定本社社委会成员的报酬方式和标准。(四)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成员(股东)代表具有联系成员(股东)的义务,按时参加会议的义务,自觉遵守和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义务,带头执行成员(股东)大会和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所作决定的义务,协助社委会开展工作的义务。成员(股东)代表具有提出议题权、投票表决权、监督评议权、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权。成员(股东)代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主持正义,关心集体,联系群众,有较高的群众威信,热心为成员(股东)服务。
(三)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参政议政能力,能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积极履行应尽的义务。
第十三条 股份经济社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举行。如果有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股东)代表提议或社委会认为必要的,应及时召开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实行“一人一票”的表决方式。
第十四条 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事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规定,如讨论通过的事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的,该事项自动无效。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和纠正股份经济社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五条 股份经济社社委会是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社委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可由社长提议召开),由社长召集。社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和落实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
(二)依法起草集体经济发展规划、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等,提名所属经济实体负责人。
(三)负责本社集体资产经营管理、资源开发、协调服务等日常管理,代表本社对外签订合同、协议等。
(四)定期向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股份经济社原则设立3~5人的社委会成员,其领导成员配置名额由镇(街道)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七条 社委会成员由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也可由户主会议选举产生,选出社长和副社长及其他成员。其换届可与村民委员会换届同步进行,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社委会成员在任期内,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社委会成员任期从成员(股东)大会选举表决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社委会成员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八条 社委会成员换届选举时,由区、镇(街道)相关部门进行组织考察,提出建议名单,召开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 社委会成员条件
(一)社委会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能当选:
1.男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5周岁(含55周岁),女性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含50周岁)。
2.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身体健康,能胜任繁重的农村工作。
3.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4.开拓进取,发展能力强、致富能力强、带动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具备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5.廉洁奉公,公道正派,遵守法纪,坚持原则,办事民主,有威信和公信力。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提名为社委会成员候选人:
1.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超计划生育未经处理、处理未完结或处理完结未满5年的。
2.正被处管制以上刑罚的。
3.外出2年以上,不能回股份经济社工作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适宜提名为社委会成员候选人:
1.政治素质差,思想觉悟低,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拥护、不执行,甚至对抗上级党委、政府决策、决议的。
2.受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不满3年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3.参与和组织越级上访,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4.参与***或封建迷信活动,信奉***的。
5.拖欠集体资金或财物的。
6.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造成不良影响的。
7.解除劳动教养或刑满释放未满3年的。
第二十条 社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和主持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社委会会议。
(二)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落实本股份经济社的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主持本社的资产经营管理工作。
(三)组织拟订本社的管理制度和章程,在权限范围内审批财务开支,管好用好集体资产,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四)代表本社签订合同、协议,以及其他需由法人代表签署的文件,并做好***、监督和落实工作。
(五)协助搞好本村的村政文明建设。
(六)对社委会、监事会(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的组成人员进行合理分工,协调和支持其开展工作。
(七)贯彻执行上级政策、措施和决议。
(八)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社长不能履行职权时,应当指定1名副社长或者社委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社长无故不履行职责或提出辞职的,股份经济社应及时召开成员(股东)大会罢免其职务,依法重新选举社长。
第二十二条 股份经济社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社委会成员;社委会成员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二十三条 股份经济社设置3~7人的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由本社成员(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社委会成员不得交叉担任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股份经济社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是本社开展经济活动的日常监督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社委会执行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进行监督。
(二)检查和监督本社集体资产的管理和财务状况,检查监督集体资产的经营、招投标、出租、承包等各项经济活动。每月度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查,并加具审查意见。行使财务预决算的初审权、财务开支监督权和不合理开支的否决权。对本社的财务及重大事项公开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列席本社社委会会议,向社委会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四)向本社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作民主监督工作报告。
(五)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行使职权,不得超越权限干扰社委会行使职权。在实施民主理财过程中发现疑问又不能得到合理解释时,有权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有关情况。
未经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审核同意的原始凭证,财务人员不得入账,如有需要,可形成书面报告向成员(股东)公布。未经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同意的财务公布表,不得上墙公布。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或者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对财务开支有异议的,或属违反有关管理制度行为的,提出处理意见,可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后执行;上级主管部门有权对民主理财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限期处理。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或当年度内间隔超六次(含六次)不参加理财活动的,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本社董事会(社委会)可提议成员(股东)大会撤换。
第二十六条 股份经济社有选举权的成员(股东)的五分之一以上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户的代表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的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成员、成员(股东)代表,社委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股东)大会进行表决或选举。
第四章 成员(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七条 股份经济社成员(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本社集体资产所有权及其资产的经营收益分配权。
(三)承包本社土地及其他资产。
(四)对本社公开招标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权。
(五)监督本社的经营管理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查阅成员(股东)大会或者成员(股东)代表大会的会议记录、财务报告等。
(六)依照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抵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股份经济社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
(二)依章程认购股份和按时缴纳股金。
(三)依法开展家庭承包经营,维护本社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民主决策程序
第二十九条 股份经济社议事程序分社委会议事、成员(股东)大会议事、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议事三个层次,按议事事项的性质、内容和权限进行分层次议事。股份经济社必须依法依规制订本社的民主议事程序制度,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股份经济社议事必须维护上级党委政府、村“两委”的权威,正确处理近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的关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三十条 股份经济社必须建立和健全项目工程招投标制度,并上报镇(街道)主管部门备案。投资标的金额未达到进入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标准而自行进行公开招投标的项目或工程,须在镇(街道)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股份经济社按照民主决策程序组织招投标,也可委托镇(街道)招投标;符合进入区、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心的,必须按照区、所在镇(街道)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股份经济社集体资产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的,必须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合理确定承包金、租金和承包租赁期限,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经营者,依法签订正规的承包或者租赁合同,并把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标准纳入合同,禁止随意压低指标发包、出租或解除、变更合同。股份经济社集体耕地、鱼塘等农业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集体土地出租、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20年,厂房、仓库等工业性物业出租的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商铺、市场等商业性物业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集体资产的承包金或者租金单价不得低于同一时期、同一区域、同等类型的租金平均价格。租金价格要按照市场规则进行递增,每次递增的间隔年限不得超过5年。承包或租赁者应当采取资产抵押或其他担保方式进行承包、租赁经营,并按照合同规定依时足额缴纳承包金或租金。禁止利用职权压价或低价发包或出租股份经济社集体资产。
第三十二条 股份经济社对外投资业务(包括对外投资决策、评估及其收回、转让与核销),必须充分考虑市场风险,投资方案须经过充分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并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严禁任何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改变集体决策意见。建立对外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对外投资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和不按规定执行对外投资业务的人员,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股份经济社实行以收定支,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有新的举债,因集体经济发展及公共建设需要举债的,应经成员(股东)大会讨论决定通过,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备案后方可执行。
第三十四条 社委会必须坚持集体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都必须经集体讨论决定,由社委会集体讨论后提出方案,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五条 社委会会议、成员(股东)代表大会、成员(股东)大会都必须做好人员签到和会议记录,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参会人员都必须如实反映自己的意见(按自己的表决意愿在同意栏、弃权栏、反对栏中的任一栏签名为准)。社委会应指定专人做好会议记录,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会议的全过程,并及时做好会议记录资料 (主要包括:会议通知、工作报告、议题、出席会议人员名单及签名、讨论内容、表决结果、表决人员签名等) 的归档工作。
第六章 人员管理
第三十六条 社委会换届要实行离任审计,离任审计工作由镇(街道)负责,可采取政府审计或中介审计等方式。审计结果要向成员(股东)公开。对经济上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股份经济社社委会成员实行工作绩效考核制度,年终,由上级审计部门或中介机构进行效益审计后,村委会制订股份经济社社委会成员报酬方案,报镇(街道)政府确认后,提交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向成员(股东)公示5天无异议后实施。如有十分之一以上成员(股东)提出异议的,应重新制订报酬方案,并提交成员(股东)大会讨论通过执行,社委会成员的报酬由股份经济社自筹资金解决。
第三十八条 组织惩处(一)诫勉期限3至6个月。对经诫勉无明显变化又拒绝辞职的,依法提请进入罢免程序。社委会成员中凡有下列表现之一、经批评教育没有改正的应予以诫勉:
1.政治素质较差,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严重的。 2.政策观念不强,违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3.村政管理混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经济发展缓慢,群众意见较大的。 4.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各项工作不能按时完成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正当要求,能够解决却久拖不决,造成群众越级上访的。 6.闹不团结,作风不民主,工作方法简单,影响本社工作正常开展的。 7.年内被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社委会成员应依法进入罢免程序:
1.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拒不接受上级开展工作的。
2.为政不廉,办事不公,以权谋私,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道德品质差,不遵守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检点,腐化堕落的。
4.严重失职的。
5.参与***或封建迷信活动,造成恶劣影响的,或信奉***的。
6.参与或组织越级上访,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股份经济社社委会成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有损害集体及其成员(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建议罢免职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条 股份经济社要严格执行上级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制度提留,不得超比例分配。开设基本结算账户,实行支票户结算,取消存折户,定期核对货币资金余额。每月5日前开展民主理财,每月15日前公布财务状况。
第四十一条 股份经济社必须建立开支审批制度,日常的小额开支,在规定的额度范围内,由社长审批;日常大额开支实行“双签”制度,并按规定程序经监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审核,否则不得报销入账。大额和小额的标准,具体由镇(街道)制订,社委会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社开支审批制度,并提交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股份经济社要加强债权债务管理。设立债权债务登记簿,对债权债务详细登记,财务公开时应将债权债务情况向成员(股东)公开,对一些时间较长、确实不能收回的债权,须经成员(股东)大会或成员(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予以核销。股份经济社要加大债务清理力度,全力化解已形成的各种债务,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真实和完整。任何人不得以集体名义代个人或非集体直属企业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以集体资产作抵押帮助其贷款或借款。
第四十三条 股份经济社必须设立合同专职管理员,负责本社合同的管理工作。建立合同台账登记管理制度,采用区或镇(街道)统一的合同范本格式书面签订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村委会备案一份,鉴证机关一份,并统一使用区指定的合同管理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合同签订前,须将有关情况向本社成员(股东)公示5天,合同签订后,须将签订合同复印件及相关情况向本社成员(股东)公示5天,并及时将合同交到会计人员进行入账登记和合同专管员归档管理。承包金或租金款项收缴情况要每月15日前公布。
第四十四条 股份经济社必须建立公章、印章使用的审批、登记、备案制度,健全公章、印章使用事项、使用人、审批人登记备查簿,并设专人保管。为防止乱用公章、印章,一般情况下,使用的审批人与保管人不得为同一人。对违反公章、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为便于管理,股份经济社的公章、印章可集中到所在的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要建立健全公章、印章使用和管理制度。未将本社公章、印章集中到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统一代管的股份经济社,所在的村委会要做好股份经济社换届后的公章、印章移交工作,换届选举工作开始前3天,上届社委会应向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移交公章、印章,统一由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代管,换届结束后,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及时将公章、印章移交给新一届的社委会。社委会成员在届内被集体罢免的,股份经济社的公章、印章由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暂时代管。村委会或(股份)经济联合社应在重新选举工作结束后及时将公章、印章移交给新当选的社委会。社委会拒不移交股份经济社公章、印章的,由所在的镇(街道)、村委会负责追缴,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工作规范执行中,如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不一致的,以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工作规范由区委农村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