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19年第1期)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9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8年第11期)》(2018年第68号),涉及我区6家生产经营企业(单位),现将该批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经营者佛山市竞辉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豆芽
佛山市竞辉百货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0日销售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67mg/kg,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得使用)。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
经查明,当事人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已有效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销售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涉案豆芽的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南食药监责改〔2018〕F054号)。
二、经营者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的黄豆芽
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2018年10月30日销售的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检出值为0.218mg/kg,不符合标准规定(不得使用)。初检机构为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复检机构为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经查明,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用农产品黄豆芽时:1、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销售涉案食用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000元,能够提供涉案黄豆芽供货方潘伟杰的手写购货单,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黄豆芽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目前没有证据表明涉案黄豆芽造成了顾客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当事人属于初次销售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黄豆芽,无主观恶意。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且危害后果较为轻微,依据《佛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的规定,减轻处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作出减轻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7元;2、罚款1000元。(南食药监行罚〔2018〕208号)
2、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虽然对涉案食用农产品黄豆芽进行了进货查验并保存了相关凭证,但未能提供包括其于2018年10月30日销售食用农产品黄豆芽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无法查证当事人于2018年10月30日购进黄豆芽的真实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属于初犯,而且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升宝百货有限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南食药监行罚〔2018〕208号)。
3、依据《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南食药监责改[2018]F053号),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禁止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生产者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腐乳饼
广东永旺天河城商业有限公司广州东方宝泰分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13日生产、规格为125克/盒的腐乳饼,酸价(以脂肪计)检出值为6.8mg/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5mg/g)高出0.36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查明,该公司生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一般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5元:2、罚款65000元。罚没金额合计65035元(南食药监行罚〔2018〕205号)
四、经营者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经营的庆联粗粮一族饼干(玉米饼干)、梳打饼干(2017-12-28生产)和梳打饼干(2018-1-8生产)
1.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厂2017年10月8日生产、规格为228克/袋的庆联粗粮一族饼干(玉米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48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2.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生产、规格为308克/盒的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5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0.8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3.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生产、规格为308克/盒的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0.6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查明,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购进涉案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责令其整改违法行为(南食药监责改〔2018〕E029号)。
五、生产者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厂生产的庆联粗粮一族饼干(玉米饼干)、梳打饼干(2017-12-28生产)和梳打饼干(2018-1-8生产)
1.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厂2017年10月8日生产、规格为228克/袋的庆联粗粮一族饼干(玉米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62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1.48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2.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8日生产、规格为308克/盒的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5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0.8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3.佛山市南海润良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示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1月8日生产、规格为308克/盒的梳打饼干,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出值为0.4g/100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0.25g/100g)高出0.6倍。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了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根据《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重处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中限依法给予一般处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天美事食品有限公司作出以下一般的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520元;2、罚款65000元。罚没金额共计66520元(南食药监行罚〔2018〕087号)。
六、经营者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经营的抹茶味威化饼干
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销售的标示为广州市同喜食品有限公司2018年9月20日生产、规格为324克/袋的抹茶味威化饼干,大肠菌群5次检出值分别为<10CFU/g、10CFU/g、10CFU/g、10CFU/g、110CFU/g,不符合标准规定的5次检测结果均不超过100CFU/g且至少3次检测结果不超过10CFU/g的要求。检验机构为广东省食品检验所(广东省酒类检测中心)。
经查明,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购进该食品时有索证索票和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广州易初莲花连锁超市有限公司南海里水分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但对被扣押的抹茶味威化饼干91袋进行没收(南食药监行罚〔2018〕197号)。
七、广大消费者如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81212345热线电话投诉举报。
2019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