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禁售终止妊娠药品
禅城区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售企业行为,规定“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
从2012年7月15日起,禅城区药店的醒目位置,都将统一安装宣传公示栏,公开药品监督投诉电话,公示药师证。各药品零售企业严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这是记者日前从佛山市禅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获悉的。
禅城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日前发出通知,对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作出进一步规范。通知规定,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严格实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药品与非药品严格分区摆放。设立非药品区域并明确标识,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其他商品必须与药品明显分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处方药严格凭处方销售,不得开架销售。药师不在岗时停止销售处方药,并摆放“药师不在岗、暂停销售处方药”的警示牌。药品批发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要确保药品送达购买方《药品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仓库地址、药品零售企业注册地址或医疗机构的药库,并保存好运输凭证和经收货单位确认的随货同行凭证。
售非处方药不超5个最小包装
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指含麻黄碱类复方制剂、含可待因复方口服溶液、地芬诺醋复方制剂和复方甘草片)时,处方药应当严格执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有关规定,非处方药一次销售不得超过5个最小包装。
零售药店与批发公司禁止使用现金进行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交易,要求进行转账结算,不具有银行账户,不能实现转账结算的,可以使用***进行结算。药品经营企业违反药品GSP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将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严肃查处。对涉嫌触犯刑律的,将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应严格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质量管理。门店购进药品必须经总部审核同意,由总部统一采购。所有门店购进药品的购进验收记录必须在总部保存,总部对门店采购药品行为负责。
各药品零售企业严禁从中药材专业市场或其他不具备中药饮片生产经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采购中药饮片,一经发现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贴敷类产品须保存《医疗器械注册证》等相关资质证明材料。产品进货购销记录齐全并能提供供货企业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料。
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的天然乳胶橡胶避孕套要审查其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内容是否使用中文,严禁销售在包装上采用带有淫秽色彩的语言、文字、画面及名称以及法律法规禁止或其它不宜宣传内容的避孕套。
各药品零售企业严禁销售终止妊娠药品。各药品零售企业须在醒目位置,张贴禁烟标志。
禅城区及各镇(街道)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将不定期组织人员,对本区辖内的药品零售企业开展日常巡查,各药品零售企业必须重视和积极配合检查,对各级监督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将检查记录和整改报告整理归档,用文件盒妥善保管,作为落实整改的依据。(来源:珠江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