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汕头市中心城区过渡性临时客运站及临时配客点的通告
汕市交〔2008〕2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广东省交通厅实施〈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办法》(粤交运〔2006〕89号)和《关于进一步促进我省道路运输客运业发展意见的通知》(粤交运〔2003〕8***号)文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整治的工作部署,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客运市场秩序,改善我市交通运输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撤销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汕头市东厦汽车客运站、南翔汽车客运站、杏花汽车客运站;人防临时配客点、广厦临时配客点、鮀浦临时配客点、蜈田临时配客点,必须于2008年8月31日前撤销。
二、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应当于2008年8月31日前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三、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撤销后,不得再从事与道路旅客运输有关的客票发售、配载业务和作为旅客上下客点使用。
四、原进入本通告规定撤销的过渡性临时客运站、配客点的客运班车,应当在2008年8月25日前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办理班车调整进站等手续。
五、各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在依法核准的汽车客运站进站经营,不得在站外上下旅客和进入未经批准的站场经营。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交通运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2008年8月5日起施行。
汕头市交通局
汕头市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
二OO八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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