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总结男青年在旅社上吊自杀善后工作已妥善处理
2011年5月23日,南园派出所110接岗边村兴达旅社报警,5月18日到该旅社住宿的一名男青年在客房卫生间上吊死亡。110报警台接警后,公安机关立即出警,民警对事发现场进行勘验,对死者进行尸检,并开展调查。经法医鉴定和民警调查,排除他杀,认定为自杀。
据查,死者叫曾某、男、26岁、汉族、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人,原在东莞长安一厂打工,辞工后于5月18日到深圳,住进岗边村兴达旅社,登记时先预交了18日、19日住宿费,20日又交了20日、21日住宿费,并给服务台讲他还要继续住,会按时交费。22日下午,旅社查房时发现曾维均房门用链条将门挂住,敲门也没人应答,23日上午9时服务台查房,发现曾某在卫生间上吊死亡,尸体已有腐烂现象,法医分析死亡时间在二日以上,导致曾某自杀的原因不清。
事发后,曾某的父亲曾某银、母亲杨某等亲属从汕头(夫妻二人在汕头打工)赶到深圳处理后事,曾某父母不明白儿子为什么要自杀,但他们认为旅店在管理上有漏洞,未及时发现儿子自杀迹象,错过抢救的机会,便向南园派出所报警,向兴达旅社提出赔偿要求。
南园派出所接警后,认为曾某系自杀身亡,不构成案件,曾某的父母报警向旅社提出赔偿要求,属于民事调解范畴,因此移交给驻派出所民调室实行警民联调。
调解室受理后,调解员首先听取双方的调解请求,死者父亲曾某银认为其儿子花钱到旅社住宿,旅社有义务确保住宿客人的安全,由于旅社在管理有漏洞,服务不周到,导致未发现和制止儿子自杀,甚至错过抢救机会,因此,要求兴达旅社赔偿人民币30万元。
兴达旅社法人代表李某认为,旅社在管理上没有过错,曾某到旅社住宿,服务台按规定查验身份证进行登记,先后二次预收了四天押金,旅社的监控有20号上午曾维均到服务台交费的纪录,服务员坚持每天查房,打扫卫生,为旅客提供服务,曾某住店后,没有发现其有什么异常表现。曾某的自杀行为有他的隐密性,旅社没有发现他有异常反应或自杀苗头,不可能预测他要自杀。再说曾某已26岁,已是成年人,要对自己的言行负责,曾某自杀的原因父母都不明白,旅社就更不清楚,因此,曾某自杀身亡与旅社没有任何责任。另外,发现曾某在客房卫生间上吊后,旅社立即报警,打110报警,打120急救赶赴现场,配合公安机关开展尸检、调查,还给殡仪馆联系,搬动尸体时,房东不提供电梯,老板亲自和殡仪馆的人将死者从楼梯间抬下去,还给运尸的人发红包等等,该做的事旅社都做了。再者,曾某要自杀,深圳这么多四星级五星级宾馆他不去,到我们这个小旅社来死,使旅社的声誉受到了很大影响,住店的客人全部退房,旅社已没有客人来住宿,只好关门停业,给旅社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谁来负责?我们旅社也是受害者找谁赔偿?因此,李某明确表态旅社一方一是没有责任,二是没有钱赔偿,如果要追究法律责任,请他们到法院打官司,通过法律渠道来解决。
调解员根据双方的意见,提出三点调解建议,一是建议双方再进行调解,打官司需要时间,大家都耗不起,死者还在殡仪馆不利于及时处理;二是死者亲属提出的赔偿金额过高,且依据不充分,建议找法律人士做一些咨询,提出一个合理的、双方都能接受的要求;三是旅社方虽然不负法律责任,但人死在旅社,死者亲属在经济上有困难,也应尽点社会责任,从人道主义出发,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死者亲属一点捐助。双方对调解员的建议表示赞同,暂时结束第一次调解。
5月26日、27日,双方到驻南园派出所调解室进行了四轮调解,死者亲属一方从提出30万元赔偿降到10万元、5万元,后降到4万元时,表示一分都不少了,而且表示,他们现在身无分文,没有钱吃饭,没有地方住宿,如果今天不解决,就要搬到兴达旅社去吃住,直到解决问题为止,同时,明确表示要到区委区政府上访。事态有扩大和矛盾激化的迹象。
为了防止事态扩大,调解员及时将动向给街道司法所、派出所报告,并加大做双方工作的力度。在做旅社方工作时,老板李某表示他不是不愿意捐助,而是有特殊困难。拿不出这么多钱。他们从福建来深圳创业,两弟兄承租了这个小旅社,规模小,房屋设备陈旧,没有资金翻修装修,生意不好,更严重的是弟弟患了肝***晚期,已花费了巨额医药费,现医院都住不起,只在等时间,我们的困难街道办事处都清楚,温书记给我们申报免税,对李某反应的情况调解员及时向有关部门了解,确定李某所说情况属实,他们要拿出几万块钱来确有困难。针对旅社的困难,调解员反过来做死者亲属的工作,要他们也体谅对方的困难,讲明他们已尽力了,也指出曾某的自杀给旅社带来的不良后果。经过调解员三天的艰难调解,促使双方达成协议,由兴达旅社从人道主义捐助8000元给死者父亲曾某银。曾某银、杨某夫妇接受此款之后不得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本协议向兴达旅社提出其他赔偿要求。圆满处理了这起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