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
珠国资〔2015〕188号
各市管企业:
现将修订完善的《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贯彻执行。与原制度有冲突的,以此次修订内容为准,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向我委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5年6月29日
珠海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出资人权益,及时掌握市管国有企业运营情况和财务信息,规范市国资委派驻市管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法》及《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务总监监管制度》,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国资委派驻财务总监的市管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以下简称:企业)。
市管企业集团下属控股子公司(51%以上),应参照本联签实施细则,通过公司章程约定派出股权代表对下属控股公司重大经济事项实施联签的权力。
第三条 联签是指财务总监与企业负责人或经济事项的审批人,在经济事项的审签控制环节联合签署的管控行为 。
第四条 财务总监联签是在企业完成经济事项的所有内部审批签字程序之后、实际执行经济事项之前实施联签。财务总监联签行为不改变企业相关审批人对联签事项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财务总监联签行使的是知情权及监管权,而非审批权,在联签过程中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六条 财务总监享有企业财务信息的全面知情权,企业须确保财务总监能够无障碍进入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查阅财务资料,并有权随时调阅相关原始资料,确保财务总监及时掌握财务资金变动情况。对于电算化会计核算系统没有联网的下属企业及境外下属企业,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将其电子(或手工)财务核算资料提供财务总监查阅。
第二章 联签事项
第七条 以下涉及资金变动的业务及与业务相关联的事项,除有法律、法规、制度明确规定需保密的外,均实行联签。
(一) 合同
1、 规定金额以上的各类合同(采购合同之外);
2、各类采购合同
规定金额以上的工程采购合同,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以及造价咨询、招标代理、勘察、设计、监理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采购合同;
规定金额以上的物资采购合同,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各种形态的物品采购合同;
规定金额以上的服务采购合同,包括工程、物资以外的服务采购合同。
(二) 资金划转
1、 企业转出境外(含港澳台)资金;
2、 企业出借资金(含集团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借款);
3、企业对外捐赠;
4、单笔非经营性费用支出、非经营性备用金支取超过5万元(含5万元);
5、实际支付与第七条(一)相关联的款项。
(三) 银行账户
企业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
(四) 融资和担保
企业的所有融资及各项担保事项。
(五) 投资
包括企业的各类投资、合作经营以及委托理财等事项。企业投资的无风险保本型金融类产品除外。
(六) 资产处置
包括产权转让、债权的核销、资产转让、非正常报损和报废等资产处置事项。
(七) 重组
企业资产或债务重组方案及在重组中涉及产权变动的方案。
(八)预决算(含下属企业)
年度预算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及决算报告。
(九)预算外支出
企业超出年度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范围的支出。
(十)财务报告(含下属企业)
企业的季度及年度财务报告(含合并、汇总报表)。
(十一)关联方交易
规定金额以上的企业与关联方(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之间发生的交易事项。
(十二)市国资委根据监管需要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联签执行
第八条 凡规定需联签的事项,企业应先按内部审批程序完成所有审签后,再提交财务总监联签;使用办公OA电子联签、电子邮件打印联签方式的,电子联签资料应打印成纸质资料归入会计档案;异地下属企业也可通过传真的方式联签。
第九条 财务总监具体联签金额起点按规定标准执行。规定的联签起点金额,由财务总监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运营情况,与所派驻企业研定,并签名、签章报市国资委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备案。联签起点金额一经确定,企业及财务总监不得擅自修改。
联签起点金额的变化仅与企业经营规模和主营业务变化有关,在企业经营规模和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时,由财务总监依据企业经营规模和运营情况的变化情况,与所派驻企业研定变更联签起点金额,并写明变更原因,签名、签章报市国资委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财务总监在审阅联签事项过程中,有权依法、依规对企业存在问题的经济事项进行提醒和告知,同时财务总监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总监认为依据不充分的经济事项,有权要求企业完善相关资料或作出书面说明,再行送签。
第十一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制度、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的事项,财务总监应先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时予以拒签,并出具书面拒签说明,同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对财务总监拒签事项有异议的,可以与业务相关专业科室沟通,也可以书面专项报告或请示市国资委。
第十三条 财务总监应对联签事项建立联签台账,并按月上报市国资委财务总监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市管企业对本单位提供的联签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徇私舞弊,拒绝提供与联签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抵制、逃避联签的,由财务总监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与企业年度考核挂钩,予以扣分处罚,并追究其相应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财务总监在实施联签过程中应发现未发现,或未及时履行报告和监管责任,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追究财务总监相应责任,涉及法律责任的,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财务总监在联签过程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市国资委将视情节轻重,与财务总监年度考核挂钩,予以扣分处罚,追究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09年3月12日制定的《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财务总监联签制度实施细则》废止。
市管企业联签规定金额
编制单位签章: 单位:万元
联签事项 |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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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总监: 日 期:
财务总监联签台账 | ||||
企业名称: | 月份 |
| 单位:元 | |
序 号 | 联签日期 | 联签事项 | 联签金额 | 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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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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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与第五条是否可以合并为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