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使两家庭陷入困境刑事民事法官联手成功调解赔偿难
湖南货车司机邓某在珠海驾驶货车与骑摩托车的张某父子相撞,致对方双双死亡。后张某家人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赔偿,邓某也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为了提高审判效率,斗门法院法官尝试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联合调解,最终在近日获得成功,这一方式也极大节约了司法资源。
一场车祸引发两家纠葛
2014年3月23日,珠海市斗门区珠港大道辅道,来自湖南的邓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与斗门的张某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其二儿子由南往北方向前后行驶,货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货车碾压过摩托车及张氏父子,造成张氏父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2014年4月1日,邓某的家属代为预付了丧葬费85000元。
经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斗门交警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认定邓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张氏父子不承担事故责任。
张氏父子是家里的主要经济支柱,二人的骤然离世给家人带来沉重打击,但是由于邓某经济能力较差,双方对赔偿事宜一直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4年5月4日,张某的妻子、大儿子、女儿及母亲作为原告向斗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及邓某三名被告连带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费用,共计929922.18元。2014年7月9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斗门法院提起公诉。
两主办法官联合调解
鉴于两起诉讼因同一交通事故而起,为提高审判效率,早日实现当事人权益,刑案主办法官和民案主办法官尝试共同组织联合调解。邓某货车运营是家里主要经济来源,车祸发生后,邓某被刑事拘留,货车也被交警扣留,一家生活陷入困境,虽然邓某有强烈的赔偿意愿,但却无能力支付张某家属提出的高额赔偿。2014年8月27日,双方达成初步协议,邓某先行赔偿张某家属精神损害抚慰金96700元,张某家属出具了谅解书。2014年9月3日,斗门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再次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调解。最终,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邓某自愿再赔偿张某家人35000元。A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55000元。B财产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一次性赔偿445000元。
[法官说法]
节省当事人诉讼成本
斗门法院每年都要审理相当一部分交通肇事案件,但由于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过程中,法庭对属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丧葬费用不予支持,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都是选择单独提起民事诉讼。就同一案件分别通过不同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给民事调解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致使许多本应该能调解结案的案件无法调解,不利于当事人节省诉讼成本,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针对这种情况,法院决定由审理刑事、民事案件的主审法官联手调解。调解中,法官选择最有利于当事人利益进行引导,使当事人能正确地认识案件,衡量自身的责任和义务,正确地面对案件审理,让矛盾在法庭上顺利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