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司法局仪陇县公安局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通知
仪陇县司法局 仪陇县公安局
关于建立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的
通 知
各司法所、派出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四川省司法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意见》(川司法发〔2016〕65号)和《南充市司法局关于做好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的通知》(南司发〔2017〕216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进一步做好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工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县综治委协调指导下,县司法局、县公安局、各乡镇密切配合,搭建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联动工作平台,有效整合治安调解和人民调解资源,建立健全相互衔接、紧密协作、良性互动、科学高效的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共同做好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调处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省市要求,在新政、金城、复兴、永乐、大寅、马鞍、日兴、土门、观紫、立山、柳垭、城西、景区等13个派出所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室,有效整合公安局、司法局、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的调解资源,建立起公安派出所接警出警与人民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共同对辖区的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进行调处,努力促进辖区的社会和谐稳定。
三、联动调处范围
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联动调处范围包括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
民间纠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和单位之间在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等活动中产生的纠纷。对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民间纠纷,各派出所可以移送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故意损毁财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侵犯隐私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各派出所可以委托驻所人民调解室调解。
四、工作措施
(一)积极推动驻公安派出所人民调解室的建设
11个中心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公安派出所派驻调解工作室。驻所调解室标牌名称为“×××人民调解委员会驻××派出所调解工作室”。驻所调解室由各公安派出所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办公设施及办公用品,司法所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驻所调解室的内外装饰装修规范,包括有关人民调解工作职责、工作制度、调解流程及调解室组成人员的上墙公开公示。驻所调解室采用白天值守和夜晚响应模式。
(二)落实专兼职调解人员
驻所调解室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具有群众基础和较高威信,热心调解工作,掌握调解技巧,且身体素质较好。专职调解人员由11个中心司法所调剂2名司法助理员担任;兼职调解员由所在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优先在本地退休的法官、检察官、司法行政干警、公安民警等政法机关干部,以及村(社区)干部、退休教师、退休机关干部等对象中选聘。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由县司法局会同县公安局对初任人民调解员进行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落实工作经费
驻所调解室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由县司法、公安协调财政解决。驻所调解室专兼职人民调解员实行“以案定补”的方式。
(四)联动调处流程
1.建立先期处警联动机制。各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求助的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警情后,应当先期处警,开展调查取证和现场调解。先期处警时,若当事双方同意接受人民调解,可通知驻所人民调解员参与现场调解,调解成功的应于事后完善相关资料。
2.建立公安派出所案件移交制度。一是先期处警现场未能成功调解的民间纠纷和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二是群众直接到派出所报警的民间纠纷;三是群众直接到派出所报警的适用调解的治安案件。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处警民警应当制作移送(民间纠纷)或者委托函(治安案件),经各派出所领导审核后,将矛盾纠纷移送驻所调解室进行调解,并移交现场调查材料和现场调解记录的复印件。
3.建立完善驻所调解室人民调解工作制度。驻所调解室对派出所移送或者委托调解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应进行登记,并在3个工作日内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驻所调解室应当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并告知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经多次调解不成或当事人不愿继续进行调解的,应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并出具人民调解终止书。驻所调解室还应建立案件受理、回避、回访等调解工作制度,并完善相关、登记薄、花名册等。
4.建立联调制度。驻所调解室对于较为重大、疑难或者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以及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较大矛盾纠纷,可以邀请镇、村(社区)干部、居民代表以及派出所、司法所相关人员参加。对于重大、疑难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的重大矛盾纠纷,应及时报告派出所或者所在镇党委、政府,并积极采取相关措施做好稳控工作。
对已进入人民调解流程的案件,派出所不得停止对违法犯罪证据的收集查证工作,确保调解及案件办理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调解结案后,驻所调解室对民间纠纷、治安案件的调解结果要向公安派出所书面反馈。对已宣布结案的民间纠纷、治安案件应当建立台账,实行一案一档。
5.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司法局、县公安局、11个镇之间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司法局召集,必要时经分管县领导同意可随时召开,主要交流工作信息,总结工作经验,解决存在问题,定期通报信息,互通对接案件情况等。司法所、派出所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主要通报、交流辖区内矛盾纠纷情况,分析成因,提出对策,探索解决矛盾纠纷的新途经、新方法等。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业务指导。县司法局应加强对驻所调解室的指导,强化人民调解组织、队伍、制度、程序、档案、阵地等规范化建设,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县公安局要加强对派出所移送或者委托调解案件的监督、指导,积极配合县司法局帮助调解室建章立制,完善工作程序,提供法律政策指导,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化解纠纷能力。
(二)强化考核督导。制定对驻所调解室和专兼职人民调解员的管理考核办法,建立健全相应的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强化宣传引导。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的优势作用,提升社会知晓度和认可度,积极引导广大群众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大力宣传调解人员参与民事纠纷调解的典型案例,及时总结推广新经验、新做法,扩大社会影响,树立良好形象,推进人民调解与治安调解衔接工作的顺利开展。
***:1.移送人民调解函
2.委托人民调解函
3.人民调解反馈函
仪陇县司法局 仪陇县公安局
2018年7月24日
相关***
1 移送人民调解函.docx
2 委托人民调解函.docx
3 人民调解反馈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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