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工程借钱百万丈夫离世妻子代还
外地男子陈思俊与妻子洪三英在南充承揽工程时,陈思俊向杨清泉借款100万元。然而,债务到期后,陈思俊却意外死亡。昨(19)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借出巨款的杨清泉将洪三英告上法院索债,日前该院一审判决洪三英偿还该债务并承担利息。
借款百万未偿还
外地男子陈思俊几年前与当地女青年洪三英结为夫妇。2014年,陈思俊与洪三英来到南充,夫妻俩承揽了一项工程后,因为资金紧张,便四处借钱,以解燃眉之急。
2014年10月14日,陈思俊通过他人介绍,在杨清泉手中借得100万元。当天,杨清泉便通过银行将100万元转入陈思俊的账户中。随后,陈思俊给杨清泉出具了一张借条,载明:今在杨清泉处借到人民币壹佰万元正,每月按3分利息付到杨清泉账上,借期壹年。
借款后,陈思俊每月向杨清泉支付利息3万元,2015年12月13日,陈思俊支付了最后一笔利息后,便再也没有支付。后来杨清泉经过打听才得知陈思俊已意外身亡。
陈思俊去世后,与他一同在南充经商的妻子便杳无音讯。出借百万巨款给陈思俊的杨清泉联系不上洪三英,便于2016年5月5日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洪三英推上被告席。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清泉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但被告洪三英经法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作了缺席审理。
欠债人妻子偿还
庭审中,原告方认为,陈思俊的借款系用于其夫妻共同经营的项目,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洪三英依法应当用其共同财产偿还陈思俊生前的债务。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思俊在原告杨清泉处借款的事实,有陈思俊出具的借条和转款凭证为证,故对陈思俊在杨清泉处借款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被告洪三英虽然没有在借条上签名,但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该债务系被告洪三英与陈思俊的夫妻共同债务,同时,被告洪三英未到庭,无法证明该债务系陈思俊的个人债务,现陈思俊已死亡,故被告洪三英应当对该笔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原、被告在借条上约定了还款期限,现借款已到期,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主张,法院认为陈思俊与原告杨清泉约定按月息3分支付利息,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年利率24%,对于超过部分不予支持,但对于陈思俊按照年利率36%已支付的利息,法院不作处理,被告应当从2015年12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现原告要求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付清为止,对该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10月14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洪三英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在原告杨清泉处的借款100万元,并从2016年1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至还清借款本息止。(文中人物系化名)
律师说法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律师梁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那么,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呢?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种形式:
(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双方的名义,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是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三)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一般为个人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一方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为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是一方私下所欠借款,不属于用于夫妻和家庭生活的共同债务,因而应由个人清偿。此外,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赌债属于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不愿归还赌债,完全可以不予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