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9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2009年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以下简称河道维护费)征收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征收范围为章丘市行政区域内已办理税务登记且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经济组织。
二、征收标准
按照《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9]14号)的规定,批发零售贸易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等四类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其余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收入的1‰计征。
三、征收时间
河道维护费按年度征收一次性缴纳。2009年征收时间为2009年12月9日至2009年12月31日。
四、征收方式
2009年河道维护费由章丘市水务局征收。
五、征收办法
(一)各缴费单位持本单位2008年度的实际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真实会计资料进行申报缴纳。
(二)逾期不申报缴纳或未足额申报缴纳河道维护费的单位,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日加收应缴费额2‰的滞纳金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滞纳金计入河道维护费。
(三)符合《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和《关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水财字[2002]51号)中规定减免条件的,可持相关资料分别报章丘市财政局、章丘市水务局,由章丘市财政局会同章丘市水务局审批。
咨询电话:83233494
章丘市水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