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区2019年度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通告
2019年,市区拟将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社会配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租条件及租金标准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群可申请市区公共租赁住房:
(一)具有市区城镇户籍(截止2019年1月1日,市区外户口迁入须满1年,离异家庭须满3年)且实际居住的住房困难家庭
1、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的低保、特困职工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10%收取;
2、人均月收入低于1850元(含)的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40%收取;
3、人均月收入处于1850元(不含)—3000(含)元间的中低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4、人均月收入处于3000元(不含)—3700(含)元间的中等收入无房家庭,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收取。
(二)新就业人员和外来务工人员
申请时在市区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市区无住房;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的70%收取。
二、申请和登记办法
1、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并按要求报送相关材料,按照“三级审核、两级公示”的程序进行审核。
2、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生,向市区用工单位申请,用工单位进行初审后,统一向各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
三、申请受理时间
受理申请时间:2019年8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凡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并有申请意愿的家庭,可在受理期内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材料。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逾期本年度不再受理。
四、其他事项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市区无产权房和公房,自2019年1月1日起算前5年内在市区无房产转让记录。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不得注册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参照《关于进一步明确泰州市区住房保障相关问题的通知》(泰建发[2017]243号)相关规定执行。
4、配租方式实行轮候制,轮候期间家庭收入和住房发生变化不符合保障条件的,不得参加配租。
5、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实行诚信申报原则,凡有隐报、瞒报、假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等失信行为的,将按照《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7]43号)要求,给予严肃处理。
咨询电话:海陵区房改办 86225936
泰州市海陵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