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修订)
第一条 依据苏政发〔2018〕73号、苏财教〔2018〕152号文件精神,宁委发〔2018〕1号第三条和宁委发〔2019〕1号第四条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对技术转移机构(含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吸纳方、技术经纪(经理)人(以下简称技术经纪人)、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的奖励,由市科技局负责根据上年度情况组织兑现工作。
第三条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由在宁的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在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确认的交易。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第四条技术转移机构是指列入市培育库,负责促成他人技术交易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第五条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由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发起组建的独立法人技术转移机构(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机构除外)。建立市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库,入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目的,为促成他人技术交易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活动并取得合理佣金;
(二)在本市注册成立人才(团队)持大股的独立法人运营公司。各投资方应以货币形式出资,且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三)核心成员应为普通高等院校、公益类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及较高的管理水平;
(四)拥有技术经纪人不少于 3人,以及满足经营要求的办公场地、设备等条件;
(五)有明确的技术转移服务章程、规范和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激励绩效制度等;
(六)以南京企业为主要目标客户群,并已实质性为南京企业开展技术转移服务。
具有重要影响和作用的机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报市政府研究决策。
第六条列入市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培育库的机构,由市财政最高一次性给予 30万元资助,并享受技术转移机构奖补政策。
第七条技术吸纳方是指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对技术吸纳方成功在我市转化成果的,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 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第八条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 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 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 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技术经纪人须登记并挂靠在省技术市场。
第九条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是指在宁建设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获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的分中心。分中心获得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正式批复当年,一次性给予最高 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技术转移机构(含新型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吸纳方的奖励,由申请单位自愿提出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
技术经纪人奖励,由挂靠机构统一提交技术经纪人奖励申请,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奖励结果,拨付奖补资金到申请机构,由机构据实发放技术经纪人奖励。
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的奖励,由省技术产权市场在宁分中心自愿申请,申请材料经所在区(园区)审核盖章后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对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奖励金额。
申请单位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交易不在支持范围内。同一技术交易,技术转移机构与技术经纪人不重复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本细则涉及企业奖励资金市、区1:1分担, 江北新区奖励资金由江北新区自行承担;非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