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6月1日,《南京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
《办法》明确,编制地下空间规划,应优先安排地下交通、市政工程、应急防灾、公共消防、人民防空、环境保护、安全保障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并划定综合管沟等公共工程。地下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对地面及周边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人防工程、文物、古树名木、公共绿地进行必要的调查、记录,制定可能造成损坏或者重大影响的应急预案和预防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进行动态监测。
《办法》要求,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防火等相关涉及规范要求。先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相关涉及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当负责履行后续地下工程连通义务。
对于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办法》明确,用于国防、人防、防灾、城市基础设施(含地铁、地下道路、共同沟、地下人行过街通道、地下工程连接工程等)和公共服务设施(含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设施)等使用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和政府储备用地建设经营性单建地下空间项目的,应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的方式出让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