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沿革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立和健全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常委会履职需要,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先后设立并逐步健全。
1981年,县七届人大常委会设立办公室,作为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的办事机构;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政治法律、财政经济、城镇建设、科学文化卫生4个专业小组,这是常委会工作机构的初始形式。1984年,县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要审查已选出的代表是否具有当选资格。此后,历届人大常委会均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1984年,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人事政法、财政经济、城镇建设、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5个专业组,后由县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将专业组改为工作委员会。1987年,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法制、人事、财政经济、城乡建设、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5个工作委员会。1990年,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沿袭县九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设置,常委会委员全部分到5个工作委员会中,并根据工作需要在县十届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中吸收一部分有专业特长或比较熟悉某一方面工作的同志参加工作委员会的工作。1991年,人事工作委员会更名为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1993年,嘉定撤县设区后,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区一届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沿袭县十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设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嘉定实际,从1993年至今,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的设置作了多次调整。1998年,法制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城乡建设工作委员会更名为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1999年,设立研究室作为办事机构。2009年,设立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合署。2012年,单设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设立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并与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2016年,设立预算工作委员会,将华侨民族宗教事务工作委员会调整为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合署办公,在各街道(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区人大常委会的派出机构。
2017年,区六届人大决定设立法制委员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其合署)、财政经济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与其合署)后,区六届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调整为人事代表、城乡建设和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华侨民族宗教事务)、预算工作委员会。2019年,设立社会建设工作委员会。
来源:区人大,编辑:沈婕婷(实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