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新复方大青叶片行为案
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新复方大青叶片”行为案
(沈大食药监)药罚决字[2016]第2-007号
被处罚(单位)人: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
2016年4月14日,根据沈阳晚报第7版“药房买到过期药,店员却说咱也吃”的新闻报道,我局执法人员到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药房经理艾井华承认该药房销售过期药品“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的事实,现场提供出4月13日销售“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的销售小票、随货同行单及上述药品的销售名细,现场未发现其它过期药品。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药房立即停止销售过期药品的行为。检查过程中该药房经理艾井华在场。
2016年4月20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对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涉嫌销售劣药“新复方大青叶片”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2016年5月3日,在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企业负责人许元武授权委托其经理艾井华进行与本案有关情况的调查,并制作了调查笔录。经查,“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于2015年4月、2015年7月分别购进5盒、10盒,共购进15盒;于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6年2月、2016年4月分别销售了2盒、7盒、4盒、1盒,总计销售14盒。2016年4月13日销售给消费者的“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一盒为过期药品。剩余一盒上述药品在沈阳晚报报道后,被该店营业员扔到垃圾桶内。上述药品购进价格为3元/盒,销售价格为6元/盒,过期销售一盒,违法所得6元。
相关证据:1、对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进行《现场检查笔录》1份;2、对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经理艾井华所做《调查笔录》和艾井华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2016年4月13日销售“新复方大青叶片”的销售单据复印件1份;4、“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随货同行单及销售名细复印件各1份;5、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资质证明材料及其企业负责人许元武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销售劣药“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项“禁止生产、销售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劣药论处:(三)超过有效期的;”的规定。依据《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按照《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条第七项“不具备从轻、减轻、从重情形的,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经营劣药“新复方大青叶片(批号140311,有效期至2016年2月29日)”的行为,决定对沈阳市正药堂大药房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6.00元;
2、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合计12元[(6元/盒×1盒)×2=12元]。
罚没款总计:18元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 中国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沈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