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用蓄电池采购二次招标公告
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受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委托,对“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交车用蓄电池采购”(二次公告)(招标编号:HFCGSY2015-1201)进行国内公开招标,现欢迎国内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一、招标内容
包号 | 品目号 | 产品名称 | 型号 | 数量 | 采购最高限价(万元) |
01 | 01 | 蓄电池 | 6QA195 | 285 | 22.458 |
02 | 蓄电池 | 6QA180 | 15 | 1.137 | |
第1包合计 | 23.595 |
招标内容说明:
1.本项目招标内容分为1个合同包,投标人对所投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投;
2.每个品目报价均不能超过各品目的采购最高限价,否则其投标无效。
二、合格投标人的资格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应当具备的条件;
2.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3.应自觉抵制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
4.所投产品须为中国现行关境内企业生产或加工的产品(采购进口产品除外);
5.能够提供快速、良好的维修服务;
6.合格投标人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1)投标人须具有有效工商营业执照的合法生产企业或销售代理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2)投标人必须具备有能力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完整货物及其售后服务能力;
(3)投标人必须为生产厂家或厂家正式授权的代理商(若投标人为销售代理商,则需提供所投产品的生产厂家授权书)。;
(4)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由专业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5)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为正品行货
(6)若投标人为企业,则投标人须提供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应具有与投标单位签订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盖章、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
(7)本次采购投标人须为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内注册登记的供应商或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与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项目的投标人未进入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鞍山政府采购网站(http://218.25.216.179/)“首页--重要通知”栏目中“关于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进行网上注册登记后并将所要求的材料报送到鞍山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凡已入辽宁政府采购网或省内资源共享的其他各市的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均可参加鞍山市市本级政府采购活动。
鞍山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咨询电话:0412-2219810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须提供入库登记证明。(投标人可在办理入库的相应部门官方网站通过查询等功能显示入库状态后网上打印或截屏打印)
四、报名及领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及方式:
1.报名时间: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20日(每日8:30--11:30、13: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报名方式:
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携带以下材料到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4)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与投标单位签订的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经人社部门认定盖章的社会养老保险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标人为企业须提供,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则不需提供)。
注: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公章,上述材料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后,原件当即返还,复印件留存备查,报名手续齐全并符合要求后方可购买招标文件
3.领取招标文件的要求:
(1)招标文件费用:人民币500元/本,售后不退,如需邮购,请另付100元人民币特快专递费,但在任何情况下,如寄送的文件迟到或丢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均不对此负责。
(2)发售时间:2016年1月14日---2016年1月20日(每日8:30--11:30、13:00--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3)投标人在规定时间内到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1202室)
五、递交投标文件截止及开标时间,递交投标文件及开标地点及发布公告的媒介:
1. 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6年2月3日14:00时整(北京时间)
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及开标地点: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鞍山市铁西区人民路269-271号)
3.发布公告的媒介:本项目招标公告同时在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及鞍山市政府网发布。
注:以上内容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询问、质疑和投诉的程序及要求:
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应当保密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事项。
2.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供应商特定资格条件、技术质量和商务要求、评审标准及评审细则有异议的,应主要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其他问题可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由鞍山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共同接收。
3. 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投诉处理暂行规定》提起投诉。质疑、投诉应按照先质疑后投诉的程序进行,未经过质疑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4. 经查实,供应商捏造事实或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质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报告同级财政部门,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并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
七、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鞍山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联系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0412-5600942
采购代理机构: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1202室
联系人:祝先生
联系电话:024-23885671-809
大连宏发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