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的通知
为严厉打击非法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
(一)采取欺骗等手段,以“拉人头”为主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传销或变相传销的;
(二)以双赢制、电脑排网、框架营销等金字塔式销售形式进行传销的;
(三)假借专卖、代理、特许加盟经营、直销、连锁、网络销售等名义进行变相传销的;
(四)采取会员卡、储蓄卡、***、职业培训等手段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骗取入会费、加盟费、许可费、培训费的;
(五)其他传销和变相传销的行为。
二、对上述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工商管理机关将予以取缔和查处;对在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中涉嫌非法经营、诈骗、非法拘禁、殴打他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
三、对宣传、组织、诱导、胁迫群众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公安机关将予以劳动教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住房和会议室、俱乐部、办公室等场所,出租、转借他人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凡发现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不制止、不报告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公安部《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出租人予以责令停止出租,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对无照、无证从事非法出租经营活动的当事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出租人予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广大群众要提高警惕,发现有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线索的,要积极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对窝藏、包庇、纵容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
市工商局:2211125
市公安局:2248223
铁东工商分局:5836550
铁东公安分局:5512356
铁西工商分局:8529900
铁西公安分局:8814872
立山工商分局:6333468
立山公安分局:6614212
千山工商分局:2313025
千山公安分局:2312249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工商局 鞍山市公安局
200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