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批复2015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5年度盐田区财政预算草案及部门预算已经区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你单位2015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如下:经核定,你单位2015年度经费支出总预算为1322.43万元,其中:财政预算拨款资金安排1322.43万元,财政专户拨款资金安排0万元。为确保部门预算的顺利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部门预算。预算单位在执行部门预算的过程中要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基本支出的标准,不得随意变更项目支出内容和资金用途。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变更项目或项目间调剂使用资金的,应由各预算单位对调剂的理由进行阐述后,于每年6月份和10月份分两次报区财政部门,按权限审批。同级部门之间、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之间项目经费指标不能相互调剂,各部门统筹安排的在执行中需调剂至其他部门使用的项目经费经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区人大会议审批通过后,区财政部门直接列入相关单位部门预算安排。上下级部门之间经费指标调剂,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调剂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批后,由国库支付中心办理调剂。各部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临时追加的项目经费,应首先在本单位部门预算项目经费中调剂解决,除特殊情况外,上半年财政部门不予办理经费追加申请意见。
二、严格支付方式管理。按市财委国库管理改革要求,2015年起,财政增量资金(含专项资金)必须从国库支付,各专项资金主管单位要根据改革要求,按集中支付方式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纳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根据部门预算及工作实际按月编制用款计划。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申报,财政部门在收到用款计划的7个工作日内批复。严禁预算单位擅自向单位自有账户或上下级单位往来账户划款。深入推进公务卡改革,根据公务卡使用要求,凡《盐田区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三、厉行节约,严控“三公”经费支出。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复的“三公”经费和会议费预算数执行,严禁超预算。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和接待费等要严格按照《深圳市党政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因公短期出国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严禁超标准开支相关支出。
四、认真做好政务公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规定“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并对执行结果负责”。各预算单位是预算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单位预算信息的公开和解释工作,各预算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信息公开工作,按要求在规定时间(二十日)内及时公开本部门2015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公”经费等信息。
五、及时批复下属单位年度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各部门应当在接到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后十五日内向所属各单位批复预算”。
六、加强政府采购资金管理。各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严格按照《2015年盐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修订后的《深圳市党政机关公用设施配置标准》规定的限额标准进行采购,不得超标准采购和配置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属年度部门预算资金,未列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不得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和进入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七、积极落实“收支两条线”政策。有关执收执罚单位要认真落实收入征收计划,切实贯彻“收支两条线”管理有关政策,各项收入及时上缴财政。
八、明确财务责任。预算单位是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预决算公开的责任主体。各预算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自我绩效检查,并对预算的真实性和预算执行中资金的使用情况负责,自觉接受纪检、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1:2015年度区安监局部门预算.xls
***2:区安监局_基本支出经济科目明细表(类、款).xlsx
***3:区安监局_三公经费及会议费预算.xls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5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