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已结束)
索取号:JD4900000-2017-040发布机构:区房管局标题:政策解读《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文号:主题分类:成文日期:2017-07-17发布日期:2017-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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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管理,保障公平分配,规范运营与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2012】第11号令)、《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和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我区制定了《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供应和租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及投资,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租金标准,供应给本市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缓解其阶段性住房困难的保障性住房。
2.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什么?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存在阶段性住房困难的本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人口。
3.我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是单身申请人、家庭申请人和单位申请人。
4.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申请本区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二)具有本区常住户口,且与本市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三)持有《上海市居住证》达到2年以上(之前持有《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年限可合并计算),在沪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达到1年以上,与本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四)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沪缴纳社会保险金,与本区单位签订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单位同意由单位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同时还应满足: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并且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5.申请公租房的流程是什么?
咨询→申请→受理→初审→复审→公示→领取资格确认书→轮候→选房→签约→办理入住
6.在哪里申请静安区公共租赁住房?
申请人可向区运营机构受理窗口提交申请材料。闸北公共租赁住房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位于谈家桥156号。静安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有限公司位于安远路427号。
7.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怎样确定?
本区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按略低于市场评估价格的标准执行,定期调整。在租赁合同期限内,租金不作调整。新签订租赁合同或合同到期后重新签订的,按最近一次向社会公布的租金价格执行。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8. 在租赁合同期内, 承租人存在哪几种情形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通过承租、购买、获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及保障性住房的,且超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申请家庭因婚姻状况或主申请人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因工作变动不再符合准入资格申请条件的;单位取消本单位职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工作单位迁出本区的;因其他因素终止履行租赁合同的。
9. 在租赁合同期内,运营公司有权收回房屋吗?
如果有以下情形之一,运营公司可收回房屋:承租人的相关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但未按规定主动办理退出手续的;承租人在租赁住房过程中发生损害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行为,经警告或制止后拒不改正的;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擅自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擅自改变或恶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房屋外貌、原有结构、内部设施、装饰装修现状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累计发生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和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存在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10.申请人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行为应怎么处理?
对隐瞒虚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行为的申请人,除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处理外,有关部门将此情况记录其不良信息,并按规定纳入上海市个人或企业信用联合征信系统,供有关社会主体依法查询使用;五年内再次申请各类保障性住房资格;涉嫌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