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缴纳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妈姑矿区社区服务管理局,产业园区管委会,阿西里西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随着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大,工业化、城镇化进程进一步加快,企业不断增加,劳动者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资纠纷案件正呈上升趋势,群体上访讨薪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我县的社会稳定和投资环境。为了建立健全遏制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长效机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黔府发﹝2005﹞16号)、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地区建筑业企业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实施办法(暂行)》(毕署办通﹝2006﹞77号)和中共毕节市委办公室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毕办发﹝2011﹞22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将实施务工人员工资支付保障金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对象
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对象为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与装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土木工程、线路、交通、公路、水利及管道设备安装,煤炭开采、非煤矿山开采等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单位和各类工程施工企业。
二、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程序
各类工程项目在开工前,施工单位要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领取《企业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招投标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缴纳工资保障金的相关手续。未通过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凭建设单位出具的和施工企业议定的合同价款证明,由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资保障金缴纳手续。缴纳的工资保障金存入财政专户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管理,专项用于解决拖欠或无故克扣务工人员的工资问题。工程竣工验收并付清农民工工资后,全额不计息退还缴款单位。
三、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标准
(一)建设工程投资金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合同价款的3%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投资金额在2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按合同价款的5%缴纳。
(二)在建煤矿企业按设计生产能力缴纳:设计生产能力低于15万吨(含15万吨)的缴纳10万元,设计生产能力高于15万吨的,缴纳20万元。
(三)在建非煤矿山等企业(金属矿山、采石场、砖厂等)按正常用工数量缴纳,每人缴纳2000元。
(四)施工企业信用档案中连续三年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无违反劳动用工管理等不良记录的,可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缴纳工资保障金。经县人社、工能、工会等部门评议为劳动保障A级信用的企业,可免缴工资保障金。
四、工资保障金返还的程序
(一)工程竣工验收前十日,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将务工人员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并书面告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随时接受检查。公示期内没有接到拖欠或无故克扣务工人员工资投诉、举报情况的,缴款单位在工程验收(煤矿和非煤矿山联合试运转)后10日内,凭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意见(在乡镇实施的项目,当地政府主要领导要签署意见),向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提出返还工资保障金的申请,同时提供施工企业(含劳动作业各班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无拖欠务工人员工资的证明材料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接到缴款单位申请,经核实无拖欠工资行为后作出同意返还其工资保障金的决定,并一次性返还其缴纳的工资保障金。
五、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的保障措施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包谁负责、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部门和单位责任。通过招投标的项目,由中标单位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不通过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从工程款中代扣代缴;BT项目可不缴纳,若发生拖欠,由业主负责。50万元以下的工程,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的责任,若发生拖欠,由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兑现到位,除此以外,凡不预交工资保障金的建设工程,各行业主管部门不予批准开工,对在建工程责令停工整改,对已竣工工程不予验收。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在施工单位未交工资保障金就同意开工的,如发生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行为的,由该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负责处理兑现到位,否则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二)请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核查所辖区域或所发包的建设工程,督促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单位“一把手”要直接负责,对因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及人员的责任。相关部门、单位要把督促缴纳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作为一项政治任务,纳入目标考核。
(三)对违规或者恶意拖欠务工人员工资、违规挂靠、违规分包、签订虚假劳动合同等施工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人社部门要将其计入信用档案,通报批评,并向社会曝光或公示其不良行为,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投标资格等进行限制;情节严重的,经人社部门提出意见,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并吊销相关证照;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县人民政府成立劳动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常务副县长任组长,法院、检察院、公安局、人社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住建、工能、工会、信访、财政、工商、司法、发改、安监、交通、教育、水利等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负责协调务工人员工资保障金缴纳相关事宜,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作用,做到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协调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资保障金,建立健全预防工资拖欠的长效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