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环境监察系统积极加强对企业环境管理台帐的监管
《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第32条明确规定,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帐。环境管理台帐应当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和维护的情况及相应的主要参数、污染物排放情况及相关监测数据。但目前企业在操作中,落实这项制度情况较差,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不到位”:
一是宣传不到位。尤其是近几年新批的一些项目,由于宣传不到位,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都不太清楚有这项规定;二是检查不到位。环境监察人员到企业现场执法,往往注重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是否有直排偷排等现象,而忽视了对环境管理台帐记录的监管;三是执法不到位。对企业不落实环境管理台帐制度的情况往往口头说得多,对此类违法行为处罚甚少;四是审批要求不到位。在项目审批结论中,一般对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因此,没有引起企业的重视。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做到:首先是纳入日常监管的范畴。环境监察人员在日常监管中要切实把企业是否建立环境管理台帐制度纳入监管范畴,加大对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基础台帐制度重要性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法人和管理人员的意识;其次是加大执法力度。对未按规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或者未载明有关事项的,要按法律、法规责令限期整改,对屡教不改的要依法立案处罚,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再次是严把审批关。在项目审批中,尤其是对一些化工、印染等有污染企业,在审批结论中,对企业建立环境管理台帐记录制度,必须有明确的要求,从源头上将以落实,以引起企业对此项制度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