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加强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加快项目报账进度,推进扶贫对象脱贫致富步伐,纳雍县按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目标、任务、资金和权责“四到县”的原则,采取措施,加强扶贫资金的监管力度,充分发挥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财政扶贫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进一步明确县扶贫、发展改革、民族宗教、农牧、林业、残联、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乡级相关部门职能职责,层层落实责任,密切配合,强化协作,加快推进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建设,确保扶贫资金的安全运行和高效使用,发挥扶贫资金项目的最大效益。
二是进一步强化项目备案管理。项目启动时实行一次备案,实行县级报账的项目在纪工委备案,乡级报账项目在乡级民生监督组备案;项目启动实施后的每次资金拨付不再进行备案。备案时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纪检部门监督备案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100万元以下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竣工合格登记备案,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单独出具项目竣(完)工审计意见。备案时交项目实施方案、项目申报书、报账凭证、有关图片、审计备案表等有关资料。
三是进一步理顺资金拨付及报账管理。实行乡级报账的项目,在县级主管部门批复项目实施方案后,由县财政将项目资金一次性划拨到乡财政,由乡财政按进度拨付到项目。扶贫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主管门审查同意后,财政部门可预拨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的50%作为启动资金。对于外包或委托第三方实施的项目,可推广“先建后补”方式,项目竣工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规定拨款并报账。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进度及前批次所付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程序报账后,才能拨付后续批次扶贫项目资金。实行乡级报账的项目,单次报账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须经县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签字确认。对于100万元以下项目执行项目完工后乡级初验,申请县级验收后报账;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未通过审计前资金拨付金额不能超过项目总金额的80%。对少数特殊性扶贫项目(指贴息、培训和村级互助补助项目),由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以一次性拨款,一次性报账。外包项目一律采用建安***报账;政府组织群众实施的项目,用材料***等有效票据和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的劳务费花名册报账。涉及农副产品项目,向公司或专业合作社购买的需提供***,向个人购买的可采用出售者签字的收据。政府组织群众实施的补助性项目,在税务部门开具***时可享受免税政策。项目实施涉及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含外包及委托第三方实施)的产业扶贫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质量保证金制度,预留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补助金额的5%-20%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并通过验收后,按照协议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或转入质量保证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