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修改完善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全县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规范医疗救助办事程序,促进我县医疗救助工作的健康发展,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切实解决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根据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纳雍县结合实际,进一步调整完善纳雍县城乡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新修改完善的暂行办法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保障基本、救助重点、多种形式”的工作方针,在做好与其他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资金稳定、运行规范、及时有效、方便困难群众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城乡医疗救助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县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县民政部门为全县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医疗救助的审批、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救助对象包括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六十年代初精简退职人员、计生“两户”,精神病患者、麻风病人,艾滋病、***症、血友病、血液病、肾衰竭、黄斑狼疮等重大疾病患者,城乡低保对象,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低收入家庭重病患者(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本县城镇低收入标准,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本县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
暂行办法明确了医疗救助的方式、标准、办理程序及救助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暂行办法要求医疗救助管理机构、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和相关医务人员、医疗救助对象,必须接受纪检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和群众的监督。对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除如数退回非法所得外,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侵占、挪用医疗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严肃查处;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救助经办机构及经办人员因工作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医疗救助资金流失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不符合城乡特殊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条件而无理取闹、不听劝阻,干扰正常工作秩序、阻碍工作人员办理公务或者侵犯其人身安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医疗救助实行每季度审批一次。对符合救助条件住院患者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大病补偿赔付后的当年内应当提交救助申请,年末住院治疗的可延长到次年3月底前申请医疗救助,申请医疗救助超过规定时限的,以自动放弃处理,县、乡(镇)医疗救助管理机构不予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