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商贸有限公司停车场违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
【基本案情】根据消费者通过12345电话举报线索,2013年10月8日,珠海市物价局对某商贸有限公司管理的地下停车场存在涉嫌价格违法行为进行调查,主要案情如下:
(一)违反有关明码标价规定。该单位将价格标示牌设置于停车场入口门岗内用报纸遮挡,经执法人员提醒才将报纸取下。
(二)超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该单位擅自取消最高收费标准限制:
1、停车7小时收费35元、8小时收费40元(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口岸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7]6号)文件规定标准为:8小时内(含8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30元);
2、停车9小时收费45元、10-16小时收费120元(同上文件规定标准为:16小时内(含16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40元);
3、停车17-24小时收费120元(同上文件规定标准为:24小时内(含24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50元。
从该公司停车场管理系统中提取2013年10月1日至8日中午数据,经统计,该单位实收停车费619845元,按规定标准应收331235元,涉嫌违法多收288610元。
针对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做出如下处理:
(一)责令改正;
(二)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288610元;
(三)罚款293610元(违反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不执行政府定价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88610元)。
以上两项合计:582220元。
【法律分析】
一、 案件定性
根据上述事实,该单位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和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一)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二)该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
根据珠海市物价局《关于口岸广场地下停车场收费问题的复函》(珠价函[2007]6号)文件规定,该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为:“每车每小时5元。8小时内(含8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30元,16小时内(含16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40元,24小时内(含24小时)每车次最高收费50元。”而该停车场实际的收费为每小时5元,并未按照8小时内、16小时内、24小时内设置最高收费上限,故构成不执行政府定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二、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四十二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针对该单位“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配合取证、认真整改。考虑到日常维护水电费以及人工成本上涨,但却多年没有调整收费标准;市政府对口岸广场地下隧道进行亮化工程,封闭车道施工影响。根据《珠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珠价[2012]105号)第四条规定,对其使用从轻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5倍以下(含)罚款)。故对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逾期未退还价款)288610元,并处罚款293610元(其中违反明码标价罚款5000元;不执行政府定价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288610元),合计5822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