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出台纪检监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对全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和管理,增强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认真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全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执纪能力和执纪水平,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雍县出台纪检监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纳雍县纪检监察工作责任追究制度所称的责任追究机关为县纪委,本制度适用于全县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坚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纪依法的原则。
制度规定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责任追究,因对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检举、控告材料及相关事项不按时限办理、压案不查、久拖不办、不按时上报办理结果,造成群众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因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因工作失职出现责任事故的;因矛盾纠纷隐患排查不到位、对责任范围内的群众检举、控告、反映的信访案件不认真调查核实;对违纪违法案件不认真调查、不按规定报送县纪委审批处理,导致群众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的;因工作失职失察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不正之风不认真查处、解决或处理,导致群众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工作失职失察或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在职责范围内对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隐瞒不报、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因对所在部门(或乡镇)有关涉农惠农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监管不到位,致使管辖范围发生大要案件,导致群众反复上访、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未按规定督促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决定执行到位的;在纪检监察工作中,因泄漏工作秘密而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给工作造成阻力或严重后果的;纪检监察干部参与违纪违法活动的;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制度要求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应当制作《责任追究决定书》。对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及乡镇纪检监察干部的责任追究决定作出后,应当送达被追究责任的责任人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同时应与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进行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被责任追究的责任人在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