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制定落实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长效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落实责任,使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有效遏制非法采煤行为的发生,纳雍县制定落实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长效管理制度,促进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经常、系统、规范地进行。
一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制度。主要任务是收集有关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信息、数据,根据领导小组的安排草拟和下发打击非法采煤采矿有关文件,筹办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相关会议,受理非法采煤采矿举报的登记、核查,协调处理举报相关事宜,组织和调度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工作的日常督查工作。
二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动态巡查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是其活动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主要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按部门职责对非法采煤采矿活动实施动态巡查。其主要任务是巡查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干部职工入股参与非法采煤采矿的行为;为非法采煤采矿充当保护伞的行为;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行为;收购、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非法采煤采矿造成林地破坏、水土流失、环境污染的行为;为非法采煤采矿提供用电、坑木、矿产品存放场地、矿产品洗选服务、用地等行为。
三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制度。成立非法采煤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技术鉴定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处理日常业务工作。县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煤采矿破坏矿产资源价值的鉴定工作,对动态巡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煤采矿窝点,结合实际有序开展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及时对司法机关在案件侦破中移送要求鉴定的非法采煤采矿窝点进行技术鉴定。林业、水利水保、环保部门按职能分别牵头组织对非法采煤采矿破坏林业资源、水利资源和造成水土流失、破坏环境的价值鉴定工作。
四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举报奖励制度。实行奖励举报,根据案情大小和危害程度的轻重给予举报人适当的奖励,切实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监控打击非法采煤采矿活动。包括举报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干部职工入股参与非法采煤采矿的行为;运输非法矿产品的行为;收购、销售非法矿产品的行为及为非法采煤采矿提供电力、坑木等行为。
五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责任追究制度。各乡镇政府为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的责任主体,对打击非法采煤采矿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对在乡镇范围内查出的非法采煤采矿行为,按相关文件精神进行处分、追究责任。
六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交界临边地区联合执法制度。凡属交界临边地区,各相邻乡镇对临边地区可视为其范围内的非法采煤采矿活动,相邻乡镇间有相互通报信息情况的责任和义务,对在巡查中发现的临边地区的非法采煤采矿行为,应及时函告相邻乡镇,同时将情况报告县打非办。
七是打击非法采煤采矿督查督办制度。成立对非法采煤采矿工作密查组,对各乡镇及相关部门动态巡查及依法打击情况每月进行二次密查、督查,对密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下达督查意见书,限期整改,并按相关文件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