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物价局菏泽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龙田名郡小区公共租赁住房廉
菏泽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为龙田名郡廉租房公租房制定租赁价格的申请》(菏房字〔2014〕3号)收悉。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5]405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员会、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14〕3号)等文件规定,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菏泽实际,在对龙田名郡小区及周边市场平均租金进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了公共租赁住房、廉住住房租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租金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龙田名郡小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基准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3.5元,公共租赁住房储藏室租金基准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1.6元;廉租住房租金基准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5元,廉租住房储藏室基准租金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4元。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实施租赁的单位可根据住房的朝向、楼层等具体情况在基准租金标准的基础上上下浮动5%。
二、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租金执收单位应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在租金收取场所显著位置将文件依据、租金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三、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的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本息及租赁住房的日常管理、维修费用以及空置期间的物业费用,不足部分由预算安排解决。
四、执收单位要认真落实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五、本通知自2014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2月28日止。到期后需重新报批。原菏泽市物价局《关于龙田名郡小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菏价费发〔2011〕40号)同时废止。
菏泽市物价局
菏泽市财政局
2014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