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环辐表审〔2018〕5号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DSA应用项目
经研究,对《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DSA应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审批意见如下:
一、菏泽市定陶区人民医院位于菏泽市定陶站前路A段056号,拟在院内门诊医技楼五楼新建1座DSA机房,购置DSA(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1台,装置情况如下:
装置名称 | 型号 | 管电压 (kV) | 管电流 (mA) | 数量 | 类别 | 来源 | 场所 |
DSA | UNIQ FD20C型 | 125 | 1250 | 1台 | Ⅱ类 | 飞利浦 | 门诊医技楼五楼 |
该项目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及本审批意见的要求后,对环境的影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我市同意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和采取的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建设该项目。
二、该项目应严格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提出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和以下要求。
(一)严格执行辐射安全管理制度
1.落实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制。医院法人代表为辐射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医院应设立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工作;指定1名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全院的辐射安全管理。各辐射工作场所应安排相应的技术人员负责各自的辐射安全管理,落实岗位职责。
2. 落实DSA等装置操作规程、辐射防护和安全保卫制度、设备维护、维修制度、培训计划和监测方案等,建立辐射安全管理档案。
(二)加强辐射工作人员及患者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认真落实培训计划,组织辐射工作人员参加辐射安全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从事辐射工作。
2.按照环境保护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部令18号)的要求,建立辐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档案,做到1人1档。辐射工作人员应佩戴个人剂量计,每3个月进行1次个人剂量监测。安排专人负责个人剂量档案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发现个人剂量监测结果异常的,应当立即核实和调查,并向环保部门报告。
3.使用DSA时,医护人员应穿戴铅衣、铅帽、铅眼镜等个人防护用品,并在铅防护屏后工作,确保辐射工作人员所受照射剂量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标准限值。
4.从事治疗或诊断时,应对患者采取有效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严格控制受照剂量。
(三)做好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1.医院辐射工作场所醒目位置上应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要求。
2.射线装置机房应采取有效屏蔽措施,确保距机房外表面0.3m处剂量当量率不大于2.5μSv/h。落实防护门与工作状态指示灯联锁、急停按钮、监视系统、对讲系统、动力排风装置等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
3.做好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设施的维护、维修,并建立维护、维修档案。
4.制定并严格执行辐射环境监测计划。配备辐射巡测仪,开展辐射环境监测,并向环保部门上报监测数据。
(四)制定并定期完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有计划组织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若发生辐射事故,应及时向环保、公安和卫生等部门报告。
三、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四、本审批意见有效期为五年,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须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由定陶区环境保护局负责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
六、接到本审批意见后10日内,将本审批意见及环境影响报告表送定陶区环境保护局备案。
2018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