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业务办理要件材料复印件和扩大全市通办业务范围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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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9日发表
一、文件起草的法律依据
政策修订主要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关于深化“一次办好”改革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意见》(鲁建金字〔2018〕23号)
二、主要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要件材料的复印件“零留存”
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只需提供要件材料原件,不再提供复印件。确需留存复印件的,由市中心分支机构负责复印存档。
(二)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全市范围内“通取”
打破原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必须在单位登记开户所选定的分支机构办理的区域限制,缴存职工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跨区域,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则,任意选择我市住房公积金分支机构办理提取业务,实现全市范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通取”。
三、政策执行时间
自2019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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