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学习问答
问:如何理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答: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干部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要环节。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即根据干部管理职务名称表的规定,党委(党组)对由本级管理的干部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意见。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党委(党组)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2)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3)进行表决,以党委(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问:如何理解“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答: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干部任免,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是上级党委(党组)赋予下级党委(党组)的权利,也是下级党委(党组)向上级党委(党组)提出建议、当好参谋的义务。除上级决定调出或派进的干部外,凡是属于本级内部提拔和职务调整的干部任用,原则上都可以由本级党委(党组)提出任免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上级党委(党组)呈报请示,由上级党委(党组)作出任免决定。
问: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有哪几种表决方式?
答:党章规定,党组织讨论决定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口头表决;二是举手表决;三是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常委会或(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上述三种方式都是适用的。地方党委全委会对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进行表决时,应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