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襄城区2010年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直接利用外资目标考核
襄城办发[2010]14号
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襄城区2010年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直接利用外资目标考核与奖励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
《襄城区2010年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直接利用外资目标考核与奖励办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中共襄城区委办公室
襄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4月16日
襄城区2010年招商引资、出口创汇、直接利用
外资目标考核与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加大全区2010年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区各方面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全区所有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区级垂直管理部门。
二、考核单位
全区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核。
三、考核时限
2010年1月1日至12月20日。
四、考核内容
襄城区埠外投资者包括境外投资者(下同)在辖区独资、合资、合作兴办的,投资总额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下(不含300万元)的项目不纳入奖励范围。具体包括:
1、工业生产项目;
2、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林、畜禽养殖、种植、深加工等);
3、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物流等项目;
4、大型商贸、宾馆等服务业项目;
5、其他列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的项目。
以上项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等有关规定。
五、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共2项:合同投资额、实际投资额。
合同投资额:指当年项目注册后合同约定的投资额。考核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正式签约,并于2010年1月1日以后、12月20日以前完成工商注册。
实际投资额:指项目在2010年实际投入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流动资产投资额。考核范围内的项目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注册的项目。其中,项目的流动资产投资额只计入招商引资任务,不纳入奖励范围。
六、考核程序
1、申报。
(1)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对引进的项目及到位资金,须在引进当月向区商务(招商)局申报备案,报送项目投资协议书;2010年12月份引进的项目及到位资金在2010年12月20日以前申报;没有报送项目投资协议书或2010年1至11月未申报备案的项目,在2010年12月突击申报,一律不予受理和认定;
(2)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必须于每月23日前填报《襄城区招商引资项目进展情况统计表》、《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月报基层标准表》。表格一式两份,分别报至区商务(招商)局和区统计局,逾期不报,视为当月没有项目或项目没有进展,商务局和统计局每月定时对各招商引资责任单位上报数据进行核对,没有上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月报基层标准表》,或填报数据和统计局不一致的一律不予认定;
(3)按 “先申报、先核实、先确认”的原则,经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核实、确认后,明确最先申报单位为项目引进单位或项目引进主体单位;
(4)各单位对投资到位的项目,可在到位当月向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申报验收,由领导小组组织人员进行考核。
2、考核认定。
考核采取实地察勘与查验项目资料相结合的办法。先实地察勘项目,再查验项目资料,逐项目予以考核认定。两项指标具体认定办法是:
(1)项目合同投资额认定,以项目《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项目投资协议书中约定的金额为准。
(2)项目实际到资额认定,分为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和流动资产实际投资额两个部分分别认定。其中,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认定,由区统计局牵头,以区统计局核准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为准;项目流动资产实际投资额认定,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考核认定,通过查验项目投资明细和项目流动资产投资证明材料,予以认定。
3、终审。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听取考核组汇报后最终确定。
七、考核要件
1、项目投资协议书;
2、项目证明文件
①工商营业执照(含验资报告)复印件;
②《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或项目立项文件复印件;
③项目投资明细原件(须加盖项目方公章);
④项目流动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⑤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月报基层标准表》(表号:H201)等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证明材料;
⑥公司法人代表和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核查时须提供原件)。
3、联合招商项目各单位分割比例证明材料(须在项目落户1个月内申报)。
八、考核认定办法
1、内资考核一律以人民币为计量单位,实物折合人民币计算;境外资金以当期汇率折合人民币后,按1:2的比例计算奖励,按1:5的比例计算任务。
2、商业和餐饮服务业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区统计局核准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金额计算;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未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报表的,按年税收计算;无固定资产投资或未填写固定资产投资报表且税收无法计算的,按注册资本计算。
3、未投产的跨年度投资项目,以当年实际投资为准;已投产企业追加投资的项目,按实际追加投资额计算招商引资任务,不纳入奖励范围。引资单位必须在追加投资的1个月内,将项目考核要件报区商务(招商)局,年终集中申报的,不予认定。
4、房地产项目只计入招商引资任务,不予奖励。当年在我区新注册的房地产企业,按注册资本计算任务;在我区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按实际到位资金10:1折算后计算招商引资任务。
5、下列项目不纳入招商引资考核范围:中央、省、市政府投资的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借款、证券、债券融资等;国家、省垄断行业及所属企业常规布点或相关建设项目;向上级争取的资金项目。
6、对已经认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原投资方将其项目又转让给其他投资方,除原投资金额外的新增投资部分计入招商任务。除已明确的招商引资单位外,其他单位再介入不能作为招商引资项目引进单位。
7、项目分割。①引进项目入驻区经济开发区和工业小区(工业园),项目引进单位与项目落地单位按8:2进行分割。②联合招商引进的项目,项目主体单位按到位资金70%计算,其余部分由辅助单位协商分割,并报区商务(招商)局备案。③在联合招商项目中,联合单位不得超过3个,其中,主体单位只能为1个,否则,该项目不予认定。④主体单位,以投资方第一次出具并报区商务(招商)局备案的引资主体单位证明为准。
九、考核奖励
1、对引进的大型工业、农业、三产(不含房地产)项目按单个项目到位资金予以奖励。引进新项目(包括当年引进、当年投资到位的项目和未投产跨年度投资项目)到位资金在3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5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的0.4‰对引资单位进行奖励;到位资金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的0.6‰进行奖励;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的0.8‰进行奖励;到位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到位资金的1‰奖励;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2‰奖励。
对三产项目中的大型文化旅游、城市功能配套项目(星级酒店、现代物流、市场建设等)提高奖励比例,到位资金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按到位资金的0.9‰进行奖励;到位资金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按到位资金的1.1‰奖励;到位资金1亿元以上的,按到位资金的1.3‰奖励。
对引进世界500强的引资单位,在按到位资金计奖的基础上,再分别加奖5万元、3万元。上述单项奖励最高金额不高于50万元。
以上对引资单位的奖励,获奖单位按不低于40%的标准奖励给招商引资功臣。
2、对招商引资中介人实行奖励。除有招商引资任务的单位外,区内外其他单位、组织或自然人,引进到位资金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0.8‰对引资人进行奖励,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1‰奖励,1亿元以上的项目按到位资金的1.2‰奖励;对引进世界500强的引资人,在按到位资金计奖的基础上,再分别加奖8万元、4万元。上述单项奖励最高金额不高于60万元。凡奖励招商引资中介人的项目,不再奖励项目落地单位,项目落地单位按不高于项目到位资金的30%计入招商引资任务。此项工作由区商务(招商)局牵头,区发展改革局、区财政局、襄城国税局、襄城地税分局、襄城工商分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等单位配合,材料会审后提交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
3、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骗取奖励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抽逃出资的,取消奖励资格,并依法追究招商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责任。
4、招商引资满分按100分计算,其中,合同投资额占20分,实际到资额占80分。计分办法如下:
考核总得分(100分)=〔业务目标绝对分/Max(业务目标绝对分)〕×100;
业务目标绝对分=(合同投资额/合同投资额目标额)×20+(实际到资额/实际到资额目标额)×80。
5、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下达直接利用外资、出口创汇任务并分别计算分值进行考核,单项实际得分=单项完成目标任务的百分比×100,单项最高分值为100分。对出口创汇企业下达出口创汇指导性目标任务,对完成指导性目标任务的企业,每出口100美元奖励企业出口创汇直接负责人1元人民币。
6、对未完成招商引资目标任务的单位,其项目奖励按单位完成实际到资额与目标任务的比例兑付。同时,单位不能评为优胜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不能评为先进个人。
十、其它事项
1、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领导工作,成立招商引资领导专班,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明确一名副职具体负责协调工作,固定1-3名专班人员。
2、不在本区统计纳税的企业不列入考核范围。
3、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区直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招商引资工作目标及考核奖励办法。
4、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协调督办会,区商务(招商)局负责招商引资项目的日常工作。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及项目建设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