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菏泽市201310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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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22年08月28日发表
菏泽市人民政府
关于菏泽市2013-10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
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菏政征决字〔2021〕3 号
菏泽市2013-10基础设施建设及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程序正当,决策民主,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依法对牡丹路、佃户屯办事处边界以西,万福河以北,牡丹区南城办事处边界以东,闽江路以南、以北(以规划部门划定的征收范围红线为准)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特此决定。
菏泽市人民政府
2021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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