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襄政安告字(2020)第048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内容和有关事项,如下:
一、使用范围:拟使用国有土地位于湖北省襄北监狱,土地总面积5.0611公顷(后附勘测定界图或规划红线图)。
二、土地现状:旱地4.9912公顷、坑塘水面0.0699公顷(后附土地现状调查表)。
三、征收目的:因交通运输需要,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专项规划,拟使用国有土地用于交通运输建设。
四、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依据鄂政发〔2019〕22号文件
征地位置 | 面积(公顷) | 土地补偿费标准 | 安置补助费标准 |
湖北省襄北监狱 | 5.0611公顷 | 28.92万元/公顷 | 43.38万元/公顷 |
合 计 | 5.0611公顷 | 28.92万元/公顷 | 43.38万元/公顷 |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襄州土资发〔2017〕13号文件据实补偿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襄阳市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襄政办发〔2020〕7号)文件执行。
五、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采取货币安置、农业安置等方式妥善安排被征地农业人口的生产生活,并依据《襄阳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襄政发[2014]28号)档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六、办理补偿登记:拟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于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之内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或其他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
七、申请听证事项:被征用的职工集体经济组织和职工对拟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按照《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被征用的单位经济组织半数以上(不含半数)职工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异议反馈渠道:被征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2021年 1 月 31日前以居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居民小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或由各乡镇自然资源所转达。联系人:襄阳市襄州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系电话:0710-2812967
九、其他事项: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有争议不影响组织实施。本公告2020年12月31日已经在襄州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12月31日在湖北省襄阳监狱张贴。
特此公告
2020 年 12月 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