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海事法院公告(2017)鄂72民初1610号
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受理原告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与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被告襄阳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通海水域污染损害责任纠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八十九条规定,现予以公告。公告期间为2018年11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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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一:原告诉讼请求:1. 判决二被告立即停止向太湖渠排污;2. 判决二被告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服务功能损失暂定284.8万元(最终以环境损害评估鉴定金额为准,支付到法院指定账户),该款用于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治理或者环境宣传教育活动;3. 判决二被告通过襄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襄阳电视台、襄阳日报向全市人民群众承认错误,赔礼道歉;4. 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因本案诉讼实际支出的律师费14万元、调研费和差旅费4万元、专家咨询费1万元(最终以一审辩论终结前诉讼实际支出为准);5. 判决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位于襄阳市襄州区朱集镇黄岗村。该项目在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的情况下养猪。根据该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该项目所在区域主要环境保护目标地表水是白河,保护等级是《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IV类,环境功能区域敏感系数为4。该项目年产废水总量为27441M3,废水治理后执行《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05)旱作物标准,用于周边农田的灌溉,不外排。但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违反项目环评报告和批复规定,从2016年7月12日环评批复下达至起诉时止,没有建设配套的农田灌溉设施,没有通过环保竣工验收,一直处于违法生产状态,向太湖渠直接排污。被告襄阳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明知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污染防治设施不完整,向太湖渠排污,仍然委托其养猪,对污染环境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附二:调解协议:1. 被告襄阳正大农牧食品有限公司及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连带支付本案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60万元;2. 上述款项中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为解决牲猪养殖污染治理已经进行环保技术升级的费用40万元,作为替代性的抵扣(以经核定的正式票据为准),余下20万元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襄州区环保局、林业局账户用于异地植树复绿;3. 原告对上述改造情况及赔偿费用的使用情况有监督的权利;4.案件受理费9800元,因调解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本案原告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专家咨询费、监督实施费等合理费用共计15万元,由被告襄阳市襄州区朱集兴合牲猪养殖专业合作社承担,并于协议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