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巴中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为全面推行城乡一体的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切实消除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在医疗保障方面的差异,日前,巴中市出台了《巴中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试行)》,从操作层面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基金筹集、医保待遇、关系转接、医疗服务、基金监管等业务经办程序作了全面规范。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六个统一”。《细则》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级经办,实行市级统筹,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基金预决算、统一基金管理。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参保缴费,2013年人均筹资标准为340元,城乡居民个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为每人60元,享受同等的住院医疗费用、生育医疗费用、门诊特殊疾病医疗费用、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和大病保险赔付等医保待遇。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特殊疾病、生育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全市城镇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
――城乡居民共享大病医疗保险。《细则》规定,筹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元的标准向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居民累计个人自付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全市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部分,由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分段进行赔付,平均赔付水平不低于50%。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Ⅰ至Ⅱ级残疾人、重性精神病人等特殊人员,赔付比例提高5%。
――医疗服务管理和基金监管更加规范。《细则》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和即时结算,并建立双向转诊转院制度和市外就医申报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统一编制收支计划,医保基金按月缴存和划拨,全市统一管理,单独建账、分别核算、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规范平稳运行。
该《细则》的出台,标志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体系全面建成,让城乡居民在基本医疗保障上实现了制度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平等,必将有力地推动全民医保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