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顺德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有关单位:
《顺德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一日
主题词: 教育 学校 财务 制度 通知
顺德区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小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教育事业和谐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 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中小学财务制度》和《中小学校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我区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区公办普通中小学、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民办学校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增强资金使用的计划性;拓宽渠道,依法筹措教育经费;规范教育经费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学校收费和资金使用行为;加强学校经济活动监督,维护学校正常秩序。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按照义务教育“以区为主”的管理体制要求,中小学财务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校设账、分校核算”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镇(街道)教育组负责对所属中小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教育局负责对区属学校的财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中小学预算是根据学校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中小学预算以学校为基本编制单位,实行一个学校一本预算,按照量入为出、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中小学预算编制方法:收入预算,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发展需要,参考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收入增减因素测算编制;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测算编制。编制支出预算时,教职工人员工资按实编制,公用经费按《关于印发〈佛山市顺德区中小学公用经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顺教字〔2008〕 112号)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符合政府采购的编制采购预算表。
第九条 中小学校预算由学校在校长的领导下,组织学校教务、总务、财务和教师代表研究、确定预算建议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财税部门审批后,严格按预算执行。
第十条 中小学校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生相关政策调整,可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一条 预算管理中其他未尽事宜按《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预算编制辅导读本》进行。
第四章 收入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开展教学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中小学校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学杂费、书杂费、住宿费等)、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培训费收入、择校费收入、物业出租收入、对外联合办学分成收入等)。中小学校代收费(校服费、学生军训发生的食宿费、高中阶段学生体检费、高中阶段学生招生考试费、高中毕业会考费等)和服务性收费(校外活动费、中小学伙食费、午休管理和课后托管费、校车费等)收入不属于学校收入。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除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和利息收入外的其他所有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区、镇(街道)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管理。将“一费制”以外收费收入纳入学校正常经费账户集中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定期公示。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中小学校支出主要包括:事业支出、专项支出、基本建设等支出。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白条及其他不规范票据作为报销凭证,不得以计划数和预算数代替支出。
第十六条 公用支出管理。支出要严格执行大额支出事前报告制度。各种支出坚持一支笔审批制度,按规定程序办理。每项支出都要有经办人签字,知情人初审,部门负责人稽核,校长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采购教学仪器设备、电教器材等由区电教中心归口负责,由电教中心、学校、区政府采购中心协商确定采购方式。学校购置教学设备、办公用品及图书资料等,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学校购入政府公布的最近采购目录内的用品,必须在政府公布协议定点单位进行采购,属于固定资产类用品,学校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会计核算和实物管理,同时记入“固定资产”和“固定基金”科目,属于消耗类用品,用完后要及时进行注销。
第十八条 交通、差旅费支出。学校要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次数,区内外出差必须经校长批准。人员出差一般不准租用车辆,特殊情况需要租用的必须经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九条 会议、培训费支出。工作人员因公参加会议和学习培训的报销标准由各学校按有关规定执行,会议、培训期间已提供食宿的不再报销出差补助和住宿费。报销费用必须附有关书面通知和相关部门的批准手续,否则不予报销。严禁利用会议、培训变相公费旅游。
第二十条 招待费支出。严格控制招待费支出,不超标准接待。招待费应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建维修和大型修缮工程支出。教育基建工程项目必须按先立项后招标,最后与承建单位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需变更,应按程序办理报批手续。工程完工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报相关部门审核并批复后,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并按有关规定结转固定资产。严格资金拨付程序,坚持按工程建设进度拨款,付款时,承建单位必须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建筑专用***。在办理工程竣工决算前,按要求预留一定比例工程尾款,待竣工财务决算审查结论确定后再予以清算。
第二十二条 支出票据要求。一要票据合法。原始凭证必须是合法***或正规收据。二要内容清楚。应写明商品和服务的品名、数量、单价、金额,不能只写大类。三要要素齐全。包括日期、***单位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填制人签名、填制单位公章。四要审批手续齐全。按规定的程序签批。五要无涂改现象。随意涂改原始凭证即视为无效凭证。六要按规定用途使用。每种票据必须按其规定的用途使用,未按规定使用的票据,视为无效票据,不得入帐。
第二十三条 各种报账凭证反映的事项,必须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符合各项法规、制度,并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出外学习、考察、参观等,应提供经领导批准的文件或通知作为报账***。交通费支出附用车通知单。经济业务发生后,应于30日内取得报销原始凭证,办理报账手续。无故延期不报的,不予报销,由经办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有支出实行校长负责制,要明确一位校级领导分管财务工作,划定审批权限,各负其责。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民主理财制度,对于大额资金的使用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并在学校公示栏公示3日无异议后方可开支,特大额资金的使用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并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校取得的专项资金,应按要求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和学校教职员理财小组代表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年度经费结余,按规定结转下一会计年度使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要强化食堂的管理,按照非营利原则,确保向学生提供良好的膳食服务,切实维护好学生的合法利益,严禁学校将食堂作为侵占学生利益的“平台”。
第二十九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校食堂的财务核算和管理。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及公示制度。学校食堂要开设银行对公账户,设置会计账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学校食堂应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专(兼)职会计人员,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学校食堂应坚持收支平衡原则正确核算盈亏,对学校食堂财务收支情况、采购价格等学生、家长关心的热点,学校应(每周或每月)公示并形成制度。
第三十条 学校要加强住宿费的管理,设置事业支出子目,单独核算宿舍发生的维修、水电、燃气及管理费用支出,按不低于5%提取修购基金,以保证宿舍维修和更新改造所需资金。对未用完的余额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挪用。
第三十一条 学校要加强培训费的管理,将培训费收入与其他代管款项分类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区、镇(街道)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培训费支出主要用于补充学校公用经费和购置设备设施及参与培训的外聘教师酬金,对本校参与培训工作的相关人员要科学合理核定工作量,本校参与培训人员超工作量的按学校超课时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学校自行制定并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中小学校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才能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清查盘点。
第三十四条 备用金管理。各学校可根据业务量,核定备用金数额。单位日常零星支出以备用金支付,临时借款严格执行报批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按照《关于印发〈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顺财行〔2009〕 4号)要求,各学校必须设有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每学期至少一次对固定资产进行实物盘点,如发现固定资产盘盈、盘亏,按规定及时进行报批及账务处理。中小学校加强资产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资产的购置、验收、保管、使用、交接、维修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建立学校资产台帐。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计入事业收入,各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要加强校办企业的管理,明晰产权关系,防范风险,促进校办企业健康发展,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八条 中小学校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售、出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等,必须经过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并公示后,按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报教育主管部门、财税部门审批,严防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各学校要严格控制负债。为防止新增债务,学校确需借债的,必须事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定期清理负债。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七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经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并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财务清算,应当成立财务清算机构,在教育主管部门、财税部门监督指导下,对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分别按照合并、撤销两种情况处理。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监督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和财务分析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应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上报教育主管部门。
第四十六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本单位的所有财务活动承担主管责任。
第四十七条 财务审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财务规章制度、维护财经纪律的保证。中小学校财务接受同级及上级财税、审计部门的监督,校长任职届满前必须接受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格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八条 各级教育、财税部门要协同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定期对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对挤占、截留、挪用中小学经费,违规向学生乱收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浪费,私设“小金库”,公款私存,乱发钱物等行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要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切实落实中小学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各中小学校可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具体的财务管理办法和细则,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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