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刘春晖)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刘春晖(公民身份号码:4329***********475):
经我局调查取证,你未及时足额支付9名劳动者2019年4月至2019年8月工资,我局于2019年12月25日依法对你作出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19〕3-19号。由于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给你,且本案我局已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理,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公示三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南人社监理告字〔2019〕3-19号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 南人社监理告字〔2019〕3-19号 被处理人:刘春晖 公民身份号码:4329***********475 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接履桥镇丰塘岭村 实际经营地址: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原南洋家具(佛山)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 经调查,你在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沙龙路原南洋家具(佛山)有限公司办公楼二楼进行无证照经营时,未及时足额支付庞春伟等3名劳动者2019年4月工资120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庞春伟等6名劳动者2019年5月工资19778元;未及时足额支付刘焕英2019年6月工资18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李卫星等3名劳动者2019年7月工资15500元;未及时足额支付李卫星2019年8月工资3725元。以上合计未及时足额支付庞春伟等9名劳动者工资52803元。(详见《刘春晖(公民身份号码:4329***********475)欠薪汇总表》)。 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理,责令你刘春晖在三日内支付所欠上述9名劳动者工资52803元。 依照《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你如对该行政处理决定有异议,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携带有关证据材料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资料提交地点为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九江分局);逾期未提出陈述或者申辩,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地址:南海区九江镇新堤西路儒林广场对面,邮编:528203 联系人:陈国基、余杰华,联系电话:0757-86566119 ***:刘春晖(公民身份号码:4329***********475)欠薪汇总表.xls 佛山市南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