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浩恩诉被告罗宇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公 告罗宇鸣:本院受理原告邓浩恩诉被告罗宇鸣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0605民初16247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罗宇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79093.33元及该借款本金从2018年6月25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予原告邓浩恩;二、被告罗宇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邓浩恩为实现本案借款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8000元;三、驳回原告邓浩恩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77.6元(原告邓浩恩已预交),由原告邓浩恩负担35元,被告罗宇鸣负担2042.6元。被告罗宇鸣负担的2042.6元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于原告邓浩恩已多预交的2042.6元受理费,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邓浩恩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邓浩恩。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