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条款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局以上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迎接国家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地核查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府办明电〔2018〕28 号)的有关精神,我区近期在推进建设工程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实地核查时,发现仍然存在部分政府投资项目带资承包的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的通知》(建市〔2006〕6 号)的相关规定,增加了建筑业企业的负担,成为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重大隐患。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建市〔2006〕6 号文和粤府办明电〔2018〕28 号文精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现将政府投资项
目工程款支付条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范围内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将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作为招投标条件,严禁将此类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带资承包根据建市〔2006〕6 号文的相关规定,是指建设单位未全额支付工程预付款或未按工程进度按月支付工程款(不含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由建筑业企业垫款施工。
二、对于已经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应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于确实存在带资承包的项目,招标人应认真组织整改,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
三、对于尚未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在招标文件编制时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建市〔2006〕6 号文的相关规定设置工程款支付条款;区内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在招标文件审查备案时,应严格审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款支付条款,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支付条款要责令招标人予以改正,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有关招标事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条款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佛山市南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发改)
2018 年4 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