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顶尖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公示
《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第三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场所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依据《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及《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我局对深圳市顶尖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相关情况公式如下:
企业名称:深圳市顶尖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经营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光翠路北57号光明工会综合广场2栋101-109
法定代表人:徐明生,男,中国
经营面积:280平方米
自公示之日起10日内,如对公示对象有任何意见,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我局反映。反映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并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我局将在5个工作日内对反映内容进行调查,并对反映人和反映情况严格保密。
受理部门:深圳市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地址: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大街401号第三办公区文体教育局二楼
联系电话:88212146
特此公示。
公示机关:光明新区文体教育局
公示日期:2017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