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运行业行政监工作的通知
各水路运输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水运行业监管,规范水运管理工作和从业者经营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促进水运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认识依法经营的重要性
依法经营是企业安全、可持续发展的一个重要环节和可靠保证,各企业要始终把建章立制工作、遵章守法与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及时掌握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水路运输的方针、政策、法规,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体员工的依法经营意识,积极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行业服务与管理工作,共同打造公开、公平、公正的经营环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一)严格按有关规定成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人员,落实责任,确保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指定至少1名与我处工作联系的专职人员,并填写人员确认表(附表1)加盖公章后报我处安全监督科和水运管理科。
三、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各主要岗位工作职责、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二)因经营实际需要或发生人员变动,应及时修订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健全各项生产经营管理台帐
(一)认真执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印发或转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制定相关的落实措施、方案。一是要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通过QQ业务群上传、网站公示等各种方式下发的文件及时打印,传阅至分管领导、专职管理人员等,并签名确认。二是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下发的文件要求,制定相关措施或工作方案,并将落实情况报我处相关业务科室备案。三是将文件复印件、文件传阅确认表以及制订的相关措施或工作方案、落实情况统一存档。四是将文件接收、落实情况每半年汇总一次(附表2),以备检查。
(二)完善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学习台帐。一是每年初编制全年本企业全体人员培训、学习计划。二是认真按照计划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以及有关规定要求的学习和培训,并做好记录(附表3)。
(三)完善安全管理会议记录。各企业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管理会议,并使用专门的会议记录本做好记录,包括会议日期、参会人员签名及会议内容等。
(四)建立主管部门检查台帐。各企业应将每次接受我处业务科室、辖区站所对本企业的现场检查情况建立台帐登记(附表4)。
(五)完善经营资质人员档案。各企业应根据现有经营资质人员保持情况,将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原件、适任证书、船员服务簿、任职证明原件等资料建立专门的档案保存。此外,将按规定与一定比例的高级船员签订的劳动合同以及每艘船的船员名单(附表5)作为档案保存。
如上述人员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档案资料并报我处水运管理科备案。
(六)加强船舶应急演练。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开展应急演练,如实做好演练记录,包括日期、参加人员签名、演练内容、视频记录、照片等。
五、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企业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向我处水运管理科进行备案,凡未按照规定履行备案义务的,我处将移交相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营者办理新增(建造)普通货船运力备案,应提交船舶建造主管部门出具的船舶开工证明。
(二)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变更备案,应提交相关人员身份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变更登记证明,股东大会决议。
(三)经营者固定办公场所变更备案,应提交新的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以及经营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经营者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变更备案,应提交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名单,新任管理人员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五)与经营者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比例变更备案,应提交船员名单,新任船员的身份证、任职资历材料和劳动合同。
(六)经营者所属船舶或所管理的船舶(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所管理的船舶)发生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备案,应提交事故情况报告,待事故责任认定后还需提供事故调查的结论性意见。
(七)经营者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变更备案,应提交委托船舶管理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委托管理协议以及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相适应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八)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的委托管理协议变更备案,船舶经营和船舶管理企业应分别提供新的委托管理协议。
(九)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航线所使用船舶、班期、班次、票价等信息以及上述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航线所使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类型、客位(车位)、发班时间、到达时间、发班频率、票样以及票价;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提供停止经营的公告。
(十)水路货运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航线所使用船舶、班期、班次、运价等信息以及上述信息变更备案,应提交航线所使用船舶的船名、船舶类型、载货量(箱位)、发班时间、发班频率、航行时间、运价(运价信息不对外公布);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备案,应提供停止经营的公告。
(十一)按相关规定要求,需要在其他部门或网站备案的事项,应如实备案。
六、其他要求
(一)已通过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考评三级以上的企业,如已建立本通知要求的管理台帐,可继续沿用。未建立的,起按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台帐。
(二)我处将在各项检查中对照本通知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如发现问题,将责成相关企业进行整改。限期内仍无法符合要求的,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予以处罚。
(三)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珠海市水上运输管理处
201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