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政府关于西安丰镇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12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
县安监局:
你局《关于〈西安丰镇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12.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的请示》(宝安监〔2015〕3号)收悉,现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西安丰镇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12.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如下:
一、同意事故调查组对西安丰镇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12.27”一般机械伤害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的划分处理和提出的整改措施及建议。
二、由你局负责对扬州恒鑫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三、恒鑫公司要以此次事故为鉴,开展一次全公司的安全警示教育,组织开展“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使员工达到熟悉规章制度、本人的安全生产职责、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范技能,做到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四、恒鑫公司要定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日常巡查,强化现场作业的安全管理,落实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西安丰镇人民政府要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企业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抓好“三项人员”培训,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切实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
特此批复。
宝应县人民政府
2015年1月28日
宝应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8日印发
共印:10份。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