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
近日,广东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四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在用强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强化管理减少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隐患,要求各地坚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疏堵结合的原则,逐步建立电动自行车管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根据文件精神,现就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禁止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
各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国家强制标准,禁止生产超标电动自行车,包括最高车速超过20km/h、整车质量超过40kg、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超过240kw或者蓄电池标称电压大于48v等。
二、加强我市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的监管工作。
各区经济促进局、新区经济服务局要加强对辖区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按国家强制标准生产的监管工作,对继续生产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产品的,应依法责令停止生产,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加大对超标电动自行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特此通知。
***: 广东省公安厅、经信委、工商局、质监局四部门《印发关于加强在用强标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13〕4号)载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1月23日